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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法二》預學習:申報和繳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13 11:45:0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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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源泉扣繳

  1.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些項目是: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包括10項,只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包括在內)

  2.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3.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xù)費(2%)。

  二、自行申報納稅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如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2.申報納稅地點:一般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但是,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內幾地工作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日期為準,在某一地區(qū)達到申報納稅日期的,

  即在該地申報納稅。

  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申報納稅期限: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對賬冊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賬冊不健全的,由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申報;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申報。

  4.申報納稅方式: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納稅方式主要有3種,即由本人直接申報納稅,委托他人代為申報納稅,以及采用郵寄方式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

  三、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調整)

  四、對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五、醫(yī)療機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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