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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一、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1.對事的效力。即民事訴訟的主管范圍。
2.對人的效力。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無論是對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還是對中國法人和組織或外國企業(yè)和組織,《民事訴訟法》均發(fā)生效力。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辯論原則;
3.自愿與合法的調解原則;
4.處分原則;
5.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民事訴訟原則。
三、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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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是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合議制是與獨任制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
1.一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
2.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3.再審合議庭,如果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如果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
提示: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代表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具體來說,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才適用獨任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應當采用合議制。
(二)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人員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陪審制度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1.適用簡易程序和法律另外規(guī)定除外的一審案件,由法官和陪審員合議庭審理;
2.陪審員除不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3.陪審員不少于合議庭人員三分之一;
4.陪審員由基層法院院長提名,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5.陪審員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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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回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即不包括證人)
2.回避的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和有關人員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必須說明理由。回避必須有嚴格批準手續(xù):院長擔任審判長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和勘驗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回避,應作出口頭的或書面決定。當事人不服從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四)兩審終審制度
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后,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提示:兩審終審制有兩種情況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2)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ㄎ澹┕_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2.以下案件不宜公開審理:
?。?)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提示: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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