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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寧市以政府令出臺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
8月16日,海寧市政府出臺了《海寧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海寧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從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海寧市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海寧市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海寧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的出臺,將成為單位領導和管理層加強管理的重要抓手,通過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jīng)營風險,提升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海寧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具體明確五大內容,從而進一步推動內部審計工作:
1.明確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并要求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要求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jīng)費。
2.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進一步規(guī)范內部審計行為,合法、有序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3.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保證內部審計工作得以正確實施,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4.明確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5.明確對被審計對象拒絕、阻礙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隱瞞查出的重大問題等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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