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鑫偉商貿有限公司是一起轉辦案件。經查實,2000年12月19日對外銷售管材,采取填開大頭小尾發(fā)票手段偷稅。開給購貨方的發(fā)票聯的金額和銷售方存根聯不符。銷售方的普通發(fā)票存根聯填開的數量是3.99212噸,單價是2500元/噸,金額9980.3元;稽查人員到購貨方檢查核實的發(fā)票聯數量是103.99212噸,單價2500元/噸,金額259980.3元。隱瞞銷售收入25萬元,偷稅36324.79元。依照《征管法》,處以補繳稅款36324.79元及定額罰款2000元,并按日加收滯納金。
沈陽吉昌機電有限公司利用制作假付款憑證入賬,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偷稅。經查實,2002年9月,先后購進低彈絲、漆包線共計75萬元;槿藛T從14張進貨發(fā)票中,發(fā)現有兩張是以虛假付款憑證入賬的,偷稅25471.66元。依照《征管法》,處以補繳稅款25471.66元及1.5倍罰款38207.49元,并按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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