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日前公布《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管理辦法》和《委托拍賣變賣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已扣押、查封的財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兩個《辦法》均從2005年2月1日開始實施。
按照《辦法》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本市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而且,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有特殊情況的,最多可延長保全期限不超六個月。
強制執(zhí)行措施則包括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和對已扣押、查封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滯納金或罰款的財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對于個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而由納稅人撫養(yǎng)的其他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費用,稅務機關不會扣押、查封、凍結。但是,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辦法》還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被拍賣或者變賣財物的競買或收購,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或收購。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賴稅者將被拍賣財物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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