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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個人所得稅征收形式有變

2003-7-26 9:19 長沙晚報·屈金軼 【 】【打印】【我要糾錯
  昨日,記者從省國稅局了解到,由于提高了個人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的起征點,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納稅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有所改變。 

  個人所得稅計征有以下三個變化:依據國家稅務局有關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采取核定征稅辦法的納稅人,包括按綜合征收率或按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等方法的納稅人,將依法結合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提高后納稅人所得相應增加的實際情況,重新核定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定額;對原按照應繳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提高后不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而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改變原附征方法,重新確定與新情況相適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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