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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沒降 反應滯后可能需要幾個月

2003-8-14 9:32 京華時報·李頤 【 】【打印】【我要糾錯
  王先生決定在亞辰偉業(yè)購買一款降價后的賽歐基本型轎,當他近日辦好相關手續(xù)準備付款時,卻發(fā)現(xiàn)需交付的“車輛購置稅”并沒有隨著車價降下來。自己因此多交近1000元。 
  
  王先生與車輛購置稅征集管理處交涉后才得知:此數(shù)額是按照賽歐降價前的價格(85000元左右)法定稅率(10%)收取的,而自己則是以降價后價格(76000元左右)來估算的。即:76000元(計稅價格)×10%(稅率)=7600元(購置稅)。想不到車輛購置稅征集管理處卻按降價前的85000元收取購置稅,即8500元!败噧r降了,購置稅卻按原價收,這符合國家規(guī)定嗎?”王先生對此表示懷疑。 
  
  記者就此事向王先生購車所在地的車輛購置稅征集管理處工作人員詢問,對方表示,這一稅收標準是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來執(zhí)行的,在國稅總局沒有下達新標準通知前,是不能私自調整稅收標準的;而且賽歐在北京地區(qū)的降價是本地代理商的行為,同類產品的稅收要在全國范圍內保持統(tǒng)一。 
  
  北京市國稅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國家稅收本身需要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不能完全隨市場價的變化而改變。汽車降價后,調整購置稅標準需要大概幾個月的操作和傳達過程,因此需要等待。 
  
  法規(guī)鏈接 
  
  國務院2000年制定并頒發(f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其中第四條至第六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現(xiàn)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jù)不同情況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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