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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售房所得稅細則出臺

2003-12-30 9:52 杭州日報·吳幼祥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從杭州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獲悉,我市個人出售屋所得征稅20%政策細則已正式出臺。

  應納稅額=(出售價-房屋原值-合理費用)×稅率(20%)。

  今天公開的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文件《關于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附件《個人出售房屋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辦理指南》,對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20%個人所得稅政策,作了詳細解釋。

  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政策細則確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凡在我市市區(qū)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內(nèi),已按市場價重新購房(包括在市區(qū)內(nèi)和市區(qū)外)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給予免稅;個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條件,經(jīng)征收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給予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細則規(guī)定,對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jù)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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