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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慶稅案再解讀 偷多少稅法院說了算

2002-12-27 9:50 法制日報·許蘭亭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曾經(jīng)轟動一時的劉曉慶涉稅案,經(jīng)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稅務機關調查終結。稅務機關調查認定,劉曉慶及其所辦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曉慶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通知申報拒不申報等手段,偷逃稅1458.3萬元。稅務機關已分別向劉曉慶及其所辦公司送達了稅務處理通知書,除追繳稅款外,同時加收滯納金573.4萬元。截至目前,稅務機關已追繳入庫稅款196.6萬元,凍結公司銀行存款214萬元。此消息一出,剛剛沉寂下來的“劉曉慶稅案”再次被攪了起來,此時,人們更多想到的是面對如此巨額的偷漏稅款劉曉慶會受到什么處罰,以及她所受到的處罰是否公正,因為名人與司法公正一直是人們的興趣所在。

  對劉曉慶有必要羈押嗎?

  劉曉慶因涉嫌偷稅犯罪被司法機關批準逮捕已有五六個月了,對此,人們議論紛紛,莫衷一是。媒體上時常見到關于劉曉慶在看守所如何生活的報道。筆者在此只想問一句:對劉曉慶有必要關押嗎?非關押不可嗎?

  我們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似乎形成了一種定勢: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決前被長期羈押。根據(jù)我國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個人在判決前,在看守所里羈押六七個月甚至一年、兩年均屬正常。我們雖然規(guī)定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非關押化強制措施(刑訴法第51條規(guī)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但關押是原則,取保則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種奢求,一種恩賜,甚至成了一種權錢交易。不管你對一個企業(yè),一個公司或者一個家庭多么重要,一旦涉嫌犯罪,僅僅是“涉嫌”,則一概“關你沒商量”。

  類似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某著名律師涉嫌犯罪也被審判長期前關押),只要他們不逃避偵查審判,不致再危害社會,就不應關押,或關押后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非關押化措施,換言之,他們有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對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講,筆者認為,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國外(可以扣押其護照),則他們根本不會也不可能逃避偵查審判、危害社會。

  不但對劉曉慶這樣的人不應輕易羈押,對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應廣泛、經(jīng)常地采用羈押的強制措施。羈押當然對偵查、起訴機關有利,省事、方便,但它同時也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超期羈押(法律本身規(guī)定的正常羈押期限已經(jīng)很長且彈性很大,遑論超期羈押);看守所人滿為患;浪費司法資源、浪費人財物力;給司法機關找臺階“關多久,判多久”等等、等等。

  在國外,保釋是一項權利,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釋,不允許保釋則是例外。我們應將與國外保釋制度類似的取保候審制度經(jīng)常、大量、廣泛地采用,減少這種無謂的、根本沒有必要的羈押。

  當然,要改變目前這種羈押普遍化的現(xiàn)狀,涉及到許多問題,既包括觀念的改變,也包括具體制度的改革,如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決貫徹;對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施以司法審查,即由中立的法官加以審查批準;加強律師的抗辯能力;加強偵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等。

  偷稅額應由法院最終認定

  據(jù)媒體報道,經(jīng)稅務機關調查認定的偷稅數(shù)額為1000多萬元。但筆者在此要強調指出,稅務機關不是偵查機關,也不是起訴機關,更不是審判機關,稅務機關只能是調查機關,F(xiàn)在,稅務機關認定的數(shù)額不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數(shù)額,更不是法院最后認定的數(shù)額。只有法院才擁有審判權,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所以,劉曉慶涉案的數(shù)額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認定的數(shù)額為準。

  劉曉慶究竟當判多少年?

  網(wǎng)上居然有律師推測劉曉慶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這純屬無稽之談。筆者在此也斗膽地預測一下劉曉慶的量刑問題,但筆者必須聲明,僅僅是預測,而且是在假如劉曉慶被指控的罪名和數(shù)額成立的前提下,因為無罪推定的警鐘必須長鳴。

  刑法第三章第六節(jié)規(guī)定的危害稅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幾個罪名:偷稅罪(第201條);抗稅罪(第202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5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6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第207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8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第209條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條第3款);非法出售發(fā)票罪(第209條第4款)。

  這其中只有第205條和第206條規(guī)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條、206條、207條規(guī)定的罪名有無期徒刑。

  很顯然,劉曉慶并不涉及第205條、206條、207條規(guī)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談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問題。

  如果劉曉慶僅觸犯刑法第201條偷稅罪的罪名,則偷稅罪的最高刑罰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劉曉慶觸犯了刑法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其最高刑罰也是七年;如果劉曉慶既觸犯第201條,又觸犯第203條構成兩種罪,數(shù)罪并罰,其刑期最高也不會超過十五年。

  還須指出,如果是單位犯罪,則劉曉慶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負刑事責任,但處罰要比單純的自然人犯罪輕得多,在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問題。

  最后,還是讓我們重溫并牢記我國刑訴法第12條關于無罪推定的規(guī)定,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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