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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違章處罰按新規(guī)

2004-2-26 13:38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指出,《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內(nèi)容,在《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后已不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今后對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的處理,將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通知對印花稅違章處罰適用的條款作了明確。納稅人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guī)定;偽造印花稅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guī)定;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zhì),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撤消其匯繳許可證;納稅人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lián)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焙偷诙鍡l“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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