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常遺漏契稅納稅事項。這種情況主要發(fā)生在當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來抵償所欠債權人債務的情況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guī)定,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讓,其承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作為承受人的債權人就是繳納契稅的義務人。在發(fā)生這種情況的債務重組時,債權人就不能只作相關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還要作應繳契稅的會計處理和按照規(guī)定期限到契稅征收部門納稅。
三、債務人、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常同時遺漏印花稅納稅事項。
這是債務重組實務中,絕大多數企業(yè)都容易發(fā)生的一種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凡書立購銷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其立合同人、立書據人均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因此,除經法院裁定而發(fā)生的債務重組外,無論發(fā)生上文中哪種債務重組方式,都要經過債權人、債務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終簽訂債務重組的書面協議后,才能實行債務重組。而這種債務重組協議,則隨著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要么就是屬于購銷合同范圍,如以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抵償的債務重組協議;要么就是屬于財產權屬轉移的書據范圍,如以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抵償,或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重組協議;要么就是既兼有購銷合同性質又兼有財產權屬轉移性質的書面協議,如兼有上述兩種方式的混合方式。所以,只要不是經過法院裁定的,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發(fā)生的上述債務重組,其債權人、債務人在進行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同時,均應進行應繳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和按期到稅務部門辦理繳納印花稅事項。只是要注意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的印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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