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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債券利息稅納稅人應自行申報

2006-5-19 9:2 新京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去年個稅突破2000億高收入者漸成主力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8日表示,個人取得的企業(yè)債券利息收入,應該征收20%所得稅,兌付利息的單位沒有代扣代繳的,取得利息的個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該人士表示個人在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上購買企業(yè)債券時,個人在取得企業(yè)債券利息時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利息的單位在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如單位沒有代扣代繳,取得利息的個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目前,由于沒有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企業(yè)債券利息征收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另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fā)布統(tǒng)計,200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2094億元,比上年增長20.5%。個稅收入增長的同時,高收入者成為納稅主力的趨勢也進一步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