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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日本等進口的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

2007-11-21 14:15 中國新聞網 【 】【打印】【我要糾錯

  據商務部消息,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fā)布2007年第81號公告,公布了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qū)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并由此對中國大陸的相關產業(yè)造成了損害。根據終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qū)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依據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6%—66.4%)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于煉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劑、醫(y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yè),還可用于制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脂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200.

  甲乙酮反傾銷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于2007年8月8日發(fā)布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繼續(xù)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確定存在傾銷并對中國的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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