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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股票轉讓所得須申報但不征個稅

2008-1-1 9:35 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文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由于對有關規(guī)定不夠了解,有人誤認為國家將對股票轉讓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據(jù)介紹,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為配合我國企業(yè)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fā)布有關通知,規(guī)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

  這位負責人強調,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項稅制下的綜合申報辦法,只要個人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扣繳或繳納了稅款,其年終再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按照規(guī)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和身份證復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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