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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中國經濟的現實選擇

2008-1-29 8:31  。ㄗ髡邌挝唬骸渡虾YY源環(huán)境藍皮書》課題組) 【 】【打印】【我要糾錯

  進入2008年,資源稅等稅種的改革預期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這些熱點稅種之所以備受關注,完全是因為事關當前的國計民生,也會影響到企業(yè)的承受能力和相關部門及地區(qū)的利益調整,甚至還會對國際市場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資源稅改革將是今年稅種改革的重點之一。所謂資源稅,主要是指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賦。30年前,包括原油、煤炭在內的資源開采是由國家資本壟斷、并由計劃部門按指令性額度分配使用的。改革開放后,社會經濟活力增強,對資源性商品的需求超出了計劃體制的供應能力。于是,我國開始允許民營和三資企業(yè)作為競爭性要素進入資源開采業(yè)。由于國有礦山企業(yè)客觀上背負著一些社會負擔,為了補貼這些企業(yè),在考慮市場因素時,國家有關部門最初的決策是只征收極少的資源稅和資源開發(fā)補償費。

  但時至今日,過低水平的資源稅恰恰已成為新一輪改革的目標。資源稅“過低水平”的參照系是資源開采并且商品化之后大幅上漲的市場交易價格。雖然在過去幾年中,隨著科學發(fā)展觀的提出,資源稅問題也被多次在“兩會”場合提起討論,而且國家職能部門也有所動作,如:從2004年起,國家陸續(xù)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yōu)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等;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但這些調整的力度都是有限的,對接近于瘋狂的資源投資尤其是礦產投機行為幾乎沒有產生遏制作用。

  有調查表明,一噸煤的資源稅只有2.8元,一噸玉石的資源稅才5元,一噸錳的資源稅只需6元,一噸硫的資源稅甚至只是象征性的1元。那么,這些資源性商品投放市場后是個什么情況呢?每噸錳的價格在1200-1400元之間、每噸硫的市價在600元左右?梢,相關資源稅占其市價的比例僅在0.5%-0.2%之間,所能起到的政策引導作用顯然微乎其微。這樣的比例結構,顯然也無法體現資源主產地積極保護有限自然資源、向可持續(xù)發(fā)展要效益的宗旨。而且資源稅過低,往往對當地經濟以及下游產業(yè)的發(fā)展也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這些負面影響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使礦產開發(fā)成為暴利行業(yè),并且增強了“涸澤型”開發(fā)的誘惑性。如在煤炭資源豐富地區(qū),對小煤窯的“涸澤型”開發(fā)就十分典型。資料顯示,一個出煤500噸左右的小煤窯,每噸煤收取的資源稅是3到6元,加上其它成本,每噸煤最多均攤為60元,而坑口價每噸煤在300元左右,這樣承包者一天的收入就在10萬元左右。暴利的形成,不僅增強了短期行為的沖動,而且客觀上加劇了社會財富分配的不正常狀態(tài)。

  其次,為實力雄厚的外資企業(yè)控制我國稀缺資源無意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最近曝光的一個例子就是我國西南、東北地區(qū)部分金礦資源的流失。具體調研顯示,這兩個地區(qū)的3個金礦,目前已探明儲量均超過100噸,遠景儲量分別為150噸、300噸、400噸,被國土資源部稱為“世界級金礦”。但現在三大金礦分別被澳大利亞的澳華黃金、加拿大的曼德羅礦業(yè)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資源公司所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別高達85%、79%、90%.其實,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國內的金礦資源也很豐富,但這些專業(yè)性強、實力雄厚的跨國企業(yè)依然“不遠萬里來到中國”,除了經營利潤之外,我國資源稅偏低和其國內資源稅偏高之間的“逆差”是主要的引誘性因素。

  第三,對于資金流動性過剩問題產生了助推作用,加劇了經濟生活的不穩(wěn)定性。在我國,流動性過剩問題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新農村建設、科教興國、社會保障等領域,更多表現的是資金短缺。如具有歷史意義和戰(zhàn)略價值的探月一期工程,近3年以來,每年的國家財政性投入只有4.5億元。同時,在礦產資源開發(fā)集中的周邊農村,依然是環(huán)境治理、衛(wèi)生投入、學校建設等比比皆是的欠賬情況。相反,從資源投資中獲得的暴利,相當部分卻直接進入了技術門檻較低的房地產投機等領域,加大了局部的流動性過剩問題。而資源稅的過低,也使資源產地的地方財政及其運行者,很難有其它回旋余地。

  所以,筆者認為,我國資源稅的改革確實有必要盡快推進。其改革的原則,不僅應該體現在改“從量計征”為“從價計征”上,還應該擴大資源稅目,將我國所有的稀缺資源都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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