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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受災群眾重建住房可免稅 個體戶稅目有所減免

2008-2-13 11:26 三湘都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支持和幫助冰雪災區(qū)以及受災納稅人恢復生產,省地稅局近日出臺了8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支持雪災重建,對災區(qū)個人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相關稅目均有不同程度減免。

  按照規(guī)定,我省地稅部門對災區(qū)個人恢復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營業(yè)稅;對遭災造成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80%%一年。

  對因災情影響生產經營,正常納稅有困難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可在三個月內給予定額優(yōu)惠照顧,其發(fā)票使用可比照下崗再就業(yè)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程序和手續(xù)辦理。

  對受災損失較大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如國稅部門對其實行災后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隨增值稅附征的地方稅種,同時給予優(yōu)惠。

  對納稅人遭災受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凡因受災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在當年稅前扣除,當年實現的利潤不足稅前扣除而形成的虧損可在今后五年內稅前彌補。

  納稅人通過政府捐贈管理機構進行捐贈的支出,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以及個人捐贈未超過年度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憑捐贈票據,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受災影響,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申報,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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