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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澤民委員:開征股票交易綜合稅

2008-3-17 9:18  深圳商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若作為外生變量的稅種和稅率經(jīng)常變化,必將導(dǎo)致投資者驚慌失措,不利于市場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因此,股票投資的稅種只能有兩個:

  一是紅利稅。我國上市公司分紅水平不高,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促進股價向合理水平變動,紅利稅的稅率與銀行儲蓄稅率持平或低于銀行儲蓄稅率比較合理。

  二是廢除印花稅和尚未開征的資本利得稅,開征股票交易綜合稅。許多市場經(jīng)濟國家相繼廢除了印花稅,在實踐中,由于股票交易實行了無紙化的電子交易,根本“無花”可貼,雖然誰也沒見過股票的“印花”稅,但每筆交易卻實實在在地繳納了印花稅,于理不合,理應(yīng)廢除。雖然資本利得稅暫未開征,但它時刻在威脅著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

  股票買賣有贏有虧,中小投資者虧多贏少,贏利者繳稅,虧損者無法獲得退稅,這樣的稅種對投資者極不公平。所謂資本利得是個體的而不是總量的,對此征稅的總體效應(yīng)是個人財富向國家轉(zhuǎn)移,這不符合黨中央讓人民獲得財產(chǎn)性收入的方針。因此,廢除暫未開征的資本利得稅非常必要。但股票市場的交易也要向國家做點兒貢獻,所以,建議開征股票交易綜合稅。稅率以不高于目前的印花稅率為宜,買方不繳納,賣方單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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