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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紅利稅國際流行

2012-9-5 8:47 轉自互聯(lián)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在正式回答網(wǎng)友提問時表示,今后是否對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diào)整,將根據(jù)國內(nèi)宏觀經(jīng)濟形勢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進程等情況,認真研究、通盤考慮,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9月3日,國內(nèi)滬深股市反彈,其中上證綜指上漲0.57%.A股9月迎來開門紅,不少分析人士表示,這與近期國稅總局表態(tài)、調(diào)降紅利稅預期再起有關。

  不過,9月4日A股重歸陰跌,上證綜指下跌0.75%,收盤報2043.65點,達2009年2月初以來最低點。

  國稅總局此次在回應網(wǎng)友時表示,當前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有五大原因。一是個人與企業(yè)取得股息紅利,應分別適用不同稅種,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現(xiàn)行稅收政策格局,緩解了居民企業(yè)層次的重復征稅,有利于平衡稅負,使個人直接投資和多層次間接投資方式均承擔相近的稅負,有利于資源配置和企業(yè)重組;三是保留對個人股票派息分紅征稅政策,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項所得的稅負,否則將產(chǎn)生新的稅負不公;四是個人所得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和調(diào)節(jié)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的職能,取得股息紅利的個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對其制定免稅政策;五是對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符合世界各國通行做法。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歷經(jīng)六次修訂,未涉及股息紅利所得征收方面。財稅部門只能提出應納稅額暫減免征的政策,無法徹底取消相關條款,而立法修改需經(jīng)全國人大討論通過。

  紅利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含股票分紅),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紅利稅。

  建議取消理由

  1.有重復征稅之嫌

  近年來,取消紅利稅的呼聲不斷。其理由主要在兩方面:紅利通常是上市公司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后的凈利潤,如果再對凈利潤分紅部分征收個稅,存在重復征稅嫌疑。此外,不同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可以免繳紅利稅,引來不公平之疑。

  根據(jù)2008年頒布的《企業(yè)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含股票分紅),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2.通過減收刺激經(jīng)濟

  今年以來,中國股市不斷振蕩下行,取消紅利稅,鼓勵上市公司分紅,增加個人投資者的回報成為關注焦點。

  2011年,針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600多億元,同比增長近30%.

  2005年6月13日,財政部、國稅總局曾發(fā)布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這相當于稅率由20%減為10%.這一減半征收政策出臺正值2005年熊市,大盤在6月6日跌破千點,至998點,這是自1998年以來的新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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