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出臺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日前,黑龍江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省政府令第1號正式公布,并從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對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安排、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和支付程序、財政部門的復核程序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適合我省實際的具體規(guī)定。主要特點是:
一、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到位。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并根據(jù)實際情況,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安排資金,以確保國家賠償費用及時、足額給付賠償請求人。
二、規(guī)范工作程序,明確辦理時限。一是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作出明確規(guī)定。二是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并明確財政部門受理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的程序。三是規(guī)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三、設立復核、追繳、追補制度,避免國家財產(chǎn)損失,依法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quán)益。一是制定了財政部門的復核程序。規(guī)定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法對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范圍進行復核。二是設立了追繳、追補制度。規(guī)定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出或者低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范圍的,由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對超出或者低于部分予以追繳、追補,并要求追繳、上繳至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上繳本級財政部門,避免賠償義務機關滯留、截留、挪用國家賠償費用。
四、明確法律責任,確保履行職責。為督促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他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國家賠償工作職責,明確了違反《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計算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以及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未依照規(guī)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以及未對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出部分予以追繳的,財政部門可以啟動扣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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