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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取得所得如何計稅?

2006-9-2 10:12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問: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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