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活動的稅收籌劃——國際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專利基地公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2 13:55:16 字體:
  1.概述

  國際知識產權的轉讓是指不同國家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就使用非物質生產領域中外國科學技術成果、版權中相互經濟關系的總稱。工藝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使用權(如版權、商標權)的國際轉讓中的稅收,在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的簽訂及其結算方法的確定,都需要考慮交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在跨國集團結構中,母子公司之間無形資產轉讓中的稅收問題更為突出。

  在跨國公司內部企業(yè)中,知識產權使用權的轉讓合同應考慮到分公司用于科學實驗或購買專利、許可證、專有技術等費用在所獲利潤中扣除的可能性,從而設法避免較高的稅收負擔。允許扣除的計算程序以及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國家并不一致。除此之外,當把利潤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形式匯回知識產權出售人所在國時,要繳納較高的預提稅。

  因此,知識產權的國際轉讓自然也需要設計國際稅收籌劃。在這里,國際稅收籌劃要為跨國公司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積聚在位于無稅管轄區(qū)的子公司基地公司的帳上,如何利用科研費用的稅收抵免,以及利用國際稅收協(xié)定,減少股息的預提所得稅。

  上述業(yè)務的操作過程是這樣的:母公司即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在外國管轄區(qū)建立一個專利持有子公司(專利基地公司)。母公司向專利基地公司授予全權,開展專利使用權的轉讓業(yè)務。轉讓的對象可以是聯(lián)合集團內部從事生產活動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位于外國管轄區(qū)的集團外獨立公司。

  專利公司的這些業(yè)務都是離岸的、而其本身是專利基地公司。從國際稅收籌劃的角度看,它的主要任務是:

 ?。?)匯集外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并將其匯回母公司;

  (2)減輕來自外國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稅。

  專利基地公司的職能包括為自己購買和出售許可證、專利、商標、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專利基地公司可以轉讓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也可以轉讓不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如專有技術,即know-how)。

  專利基地公司可利用的稅收優(yōu)勢主要是減輕或避免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

  在這種情況下,稅收籌劃所利用的就是上述我們非常熟悉的稅收協(xié)定“套用”的原理,協(xié)定包含了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的最優(yōu)惠稅率。當然,首先必須正確地選擇最適合于專利基地公司活動的管轄區(qū)。

  2.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

  任何專利、專有技術和工藝的轉讓都是通過簽訂許可證協(xié)議來完成的,并非要考慮是否組建轉讓知識產權的公司、聯(lián)合內部企業(yè)結構及其內部企業(yè)的相互關系。協(xié)議確定了出售方的報酬額。出售知識產權獲取利潤的方式可以是特許權使用費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總付形式。大部分國家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匯出采用預提所得稅的方式征稅。

  各國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不盡一致,幅度為0~30%;此外,各國對特許權使用費定義的解釋也不一致。如果有關國家之間簽訂有避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那么特許權使用費的匯出按協(xié)定規(guī)定的限制稅率征稅。

  3.特許權使用費支出的稅收扣除

  如果公司向所在國的非居民支付有關專利、許可證、專有技術和其他工藝使用權的特許權使用費,那么在計算其應稅所得時,要按相應的稅法條款來證明其支出的合理性。這里的問題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性,特許權使用費金額的大小及其定價的依據難以控制和對其作出正確的評估,跨國公司完全有可能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形式,將自己的部分利潤從母公司所在的高稅區(qū)轉移到國外。為此,不少國家不承認專利基地公司以及支付給它的特許權使用費。

  例如,德國稅法不允許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從總收入中扣除支付給外國基地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按照德國的法律,基地公司必須是德國母公司參與的股份超過50%的公司,而且基地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不超過30%。

  4.專利出售的結構和稅收最小化

  國際間的技術許可證轉讓給經濟主體的稅收籌劃以更大的可能性。知識產權能較容易地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從而使專利轉讓結構的設計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當一項工藝技術向國外轉讓時,如果轉讓所得能進入這樣的公司帳上,即該公司位于對特許權使用費低稅或不征稅的國家,那么節(jié)稅的目的就能實現。除此之外,跨國公司內部企業(yè)間的技術許可證轉讓,有可能將許可證交易義務的利潤積聚在所得稅負擔較輕的國家中。這種靈活性給國際稅收籌劃的設計者以更大的活動空間。

  如果建立一個靈活的內部企業(yè)結構,且該結構能將專利、許可證、專有技術等產權轉移到在低稅國登記注冊的公司,那么許可證轉讓業(yè)務的國際稅收籌劃就能得到實現。這類公司還能積聚集團的許可證轉讓所得。這里還要注意的是,在工藝技術轉讓的過程中。重要的還要通過這類公司使特許權使用費在無稅或低稅的條件下匯出。因此,還需要在一個擁有廣泛國際稅收協(xié)定網絡的國家建立第二個專利公司。從稅收角度分析,有效的許可證轉讓結構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不僅在無稅管轄區(qū),而且在擁有稅收協(xié)定網絡的國家,組建專利轉讓公司和專利再轉讓公司的聯(lián)合體。

 ?。?)在擁有稅收協(xié)定網絡的國家利用單一的專利公司也是可行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使該管轄區(qū)內的特許權使用費的公司所得稅最小化。

  母公司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并按許可證協(xié)議將其轉讓給專門從事許可證再轉讓的子公司。位于擁有稅收協(xié)定網絡國家的專利基地公司被利用來匯集特許權使用費,并以最低的預提稅傳導特許權使用費。而位于無稅管轄區(qū)的專利基地公司則被利用來積聚免稅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將其再投資。

  在利用位于擁有稅收協(xié)定網絡國家的單一的基地公司時,除了實現預提稅最小化外,還可以利用其他一些優(yōu)勢。例如,知識資本(無形資產)的折舊,以及用于獲取母公司知識產權而支付的貸款利息,都將減少專利基地公司的利潤。盡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但從事離岸業(yè)務的專利基地公司在其所在國可得到所得稅的優(yōu)惠待遇。

  這里特別應注意的是,過分地沉溺于離岸許可證業(yè)務以及通過基地公司傳導特許權使用費,會導致前述狀況下(如貿易、控股、金融等公司的活動)結果的發(fā)生,即稅務部門對國際稅收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活動和逃稅嫌疑的特別監(jiān)督。因此,跨國納稅人必須謹慎行事,不能出現與稅法條款相沖突的行為。

  除此之外,技術許可證買賣業(yè)務還可能需要繳納其他一些稅種,如資本利得稅、轉讓稅、關稅和增值稅。這在稅收籌劃中也應作為一個組成部分加以考慮。例如,在英國,專利的轉讓要按單一的稅率繳納關稅,計稅依據為得到的專利所得額。知識產權在內部企業(yè)間轉讓時,其轉讓價格必須按市場價確定,即與轉讓價格的獨立核算原則一樣。不允許過多地偏離市場價格;但是,對那些由母公司實施90%~100%控制的聯(lián)合公司,可能有一定的放松。在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不少國家對增值稅的繳納采用反向征稅的方法(reverse supply),即由客戶負責繳納增值稅,以后允許將這筆稅款從其營業(yè)額應納的增值稅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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