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與“氨水”的稅率不能混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5:59:00 字體:
  某縣國稅局檢查人員,在增值稅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某企業(yè)從3個單位購進“液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注明的稅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開具13%稅率的單位認為“液氨”視同“氨水”,所以應按照1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執(zhí)法人員當即指出這是錯誤的,“液氨”應按照17%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液氨”與“氨水”的稅率不能混淆。

  從液氨和氨水的生成方式看,液氨是氨氣在常溫下加壓而成的,它是液化的氨氣;而氨水是氨氣的水溶液,是氨氣和水的混合物。從二者的主要用途來看,液氨的蒸發(fā)性很強,在工業(yè)上常被用做制冷劑;氨水可用做基肥和追肥,是一種常用化學肥料。

  由此可見,液氨和氨水是兩種不同的物質,其使用稅率也有所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1號)文件規(guī)定:化學氮肥主要包括尿素、硫酸銨、硝酸銨、碳酸銨、氯化銨、石灰銨、氨水等。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銷售氨水適用13%的稅率。根據有關規(guī)定,液氨使用的稅率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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