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影響法的債務法核算

來源: 編輯: 2006/05/29 10:03:37 字體:

  債務法是將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發(fā)生的預計遞延稅款,保留到這一差異發(fā)生相反變化以后期間予以轉銷的方法。其特點是:(1)發(fā)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用現(xiàn)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fā)生而在本期轉銷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也用現(xiàn)行稅率計算;(2)所得稅稅率發(fā)生變動時,“遞延稅款”賬戶的余額需要按現(xiàn)行稅率作相應的調(diào)整。

  某企業(yè)在購置一項設備時的原始成本為12 萬元。該企業(yè)決定在計算稅前利潤時按6年直線攤銷,每年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而在申報所得稅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4年直線攤銷,每年計提折舊費用為3 萬元。如果該企業(yè)每年的稅前賬面利潤為10萬元(無永久性差異),所得稅稅率為55%,從第三年起所得稅稅率為33%,該企業(yè)采用遞延法處理時間性差異。  假定改為債務法。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會計處理與遞延法下的會計處理相同。

 ?。?)第一年:

  所得稅費用=10×55%=5.5(萬元)

  應交所得稅=(10-1)×55%=4.95(萬元)

  遞延稅款=所得稅費用一應交所得稅=5.5-4.95=0.55(萬元)

  遞延稅款也可以直接用時間性差異與所得稅稅率計算,即:

  遞延稅款=1×55%=O.55(萬元)

  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55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9 500

     遞延稅款            5 500

  (2)第二年:

  會計處理同第一年。

 ?。?)第三年:

  所得稅稅率變?yōu)?3%。各年的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計算如下:

  所得稅費用=10×33%=3.3(萬元)

  應交所得稅=(10-1)×33%=2.97(萬元)

  遞延稅款=3.3-2.97=0.33(萬元)

  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 700

     遞延稅款           3 300

  將原遞延稅款余額按現(xiàn)行稅率進行調(diào)整:

  調(diào)整金額一稅率變動前累計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稅率的變動幅度=(1+1)×(33%-55%)=0.44(萬元)

  應編制調(diào)整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4 400

   貸:所得稅   4 400

 ?。?)第四年:

  所得稅費用一當年稅前利潤總額×當年稅率=10×33%=3.3(萬元)

  應交所得稅=(當年稅前利潤總額一當年時間性差異)×當年稅率=(10-1)×33%=2.97(萬元)

  當年應轉銷的遞延稅款一所得稅費用一應交所得稅=3.3-2.97=0.33(萬元)

  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 000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29 700

     遞延稅款           3 300

 ?。?)第五年:

  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總額×現(xiàn)行稅率=10×33%=3.3(萬元)

  應交所得稅=(稅前利潤總額+當年時間性差異)×現(xiàn)行稅率=(10+2)×33%=3.96(萬元)

  當年應轉銷的遞延稅款=3.3-3.96=0.66(萬元)

  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 000遞延稅款    6 6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9 600

  (6)第六年的會計處理同第五年。

  債務法的處理結果如表所示。

所得稅計算表

    (債務法)                          單位:萬元

發(fā)生

年份

稅前

利潤

應納稅

所得額

時間性

差異

現(xiàn)行

稅率

所得稅

費用

應交

所得稅

當年遞延

所得稅

累計遞延

所得稅

1

2

3

4

5

6

10

10

10

10

10

10

9

9

9

9

12

12

1

1

1

1

-2

-2

55%

55%

33%

33%

33%

33%

5.50

5.50

2.86

3,30

3.30

3.30

4.95

4.95

2.97

2.97

3.96

3.96

0.55

0.55

-0.11

0.33

-0.66

-0.66

0.55

1.10

0.99

1.32

0.66

0

合計

60

60

0

 

23.76

23.76

0

0

  與遞延法相比,由于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債務法下資產(chǎn)負債表中所列示的“遞延稅款”項目的經(jīng)濟意義更加明顯。其貸方余額即為遞延所得稅負債,代表未來應付的所得稅;借方余額即為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代表未來應收或可節(jié)省的所得稅,具有應收應付的性質(zhì),也符合資產(chǎn)和負債的定義。因此,我國會計準則主張采用債務法。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