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電公司因質量管理上的需要,準備為技術部添置某種型號的用于產品質量檢測的設備若干套。該公司設備部門已具備生產這種簡易檢測設備的能力,經市場調研與經濟分析,決定自行生產。該公司在自制這批設備過程中,耗用外購材料5萬元,該批材料已抵扣進項稅額0.85萬元,另領用自制產品1萬元,耗用人工及其他費用2萬元。對此項自制設備的會計處理,目前有觀點認為,企業(yè)自制機器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設備自制完工按產成品入庫,技術部門領用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則屬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會計處理上,自制設備應通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完工后作為產成品入庫,技術部門領用時再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筆者認為如此處理值得商榷。在本案例中,企業(yè)在計劃生產設備之前已經明確其用途是技術部門用于產品質量檢測,即生產完工的設備將在其使用壽命期內為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其付出成本將在經濟使用壽命期內通過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xiàn)而逐步收回。由此可見,該自制設備符合固定資產的特征,應確認為企業(yè)的固定資產,并按固定資產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一、自制設備的會計處理
由于新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了“生產成本”賬戶的核算內容包括企業(yè)生產的各種產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設備等所發(fā)生的各種生產費用,所以自制的機器設備在“生產成本”賬戶核算,完工后作為產成品入庫,待技術部門領用時再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因而有觀點認為自制設備的會計處理與其是否為企業(yè)平時正常生產銷售的產品并無關系。但是筆者認為,企業(yè)會計實務中應該明確區(qū)分自制自用設備與自制正常銷售的設備。若不區(qū)分自制設備的用途,將其統(tǒng)一歸集到“生產成本”賬戶核算,可能導致企業(yè)在期末編制財務報表時將期末未完工的自制設備(即在產品)歸集到“存貨”項目。而存貨是一個企業(yè)擁有的、并準備通過正常的經營過程或一定的生產加工過程最終對外銷售的各種商品或貨物,因此,對于正常銷售的自制設備這樣處理是正確的,但對于自用的自制設備如果通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在會計期末就需要分析在產品的構成,不便于會計實務操作,且易發(fā)生錯報。
筆者認為,企業(yè)自制設備應通過“在建工程”賬戶核算。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將企業(y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分為自制固定資產和自建固定資產兩種,自建固定資產稱為在建工程。從字面意思看,自制非自建,不能作為“在建工程”核算。但是從字面上對“建造機器設備”與“制造機器設備”進行區(qū)分是不必要的,而是應該從業(yè)務性質角度考慮;另外,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區(qū)分自制固定資產與自建固定資產的范疇,而應統(tǒng)一通過“在建工程”賬戶核算。
二、自制設備的稅務處理
有觀點認為自制的機器設備作為一種有形動產,不能將其作為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處理,但筆者認為其理由并不充分!对鲋刀悤盒袟l例》規(guī)定:“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及進口貨物的金額征稅”,有形動產用于正常銷售時才可以作為增值稅應稅貨物,本案例中自制機器設備是自用而非銷售,不能斷定其作為增值稅應稅項目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0條規(guī)定:“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惫P者認為,企業(yè)自制機器設備,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通知[財稅(2004)156號]中的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的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因而,企業(yè)自制固定資產應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一是領用外購材料的稅務處理。對自制設備耗用的外購材料的進項稅額,東北地區(qū)按照《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不計入自制設備成本;東北以外地區(qū)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轉出的進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二是領用自制產品的稅務處理。對自制設備領用的自制產品的稅務處理,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guī)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提的銷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三是領用自制設備的稅務處理。技術部門領用此項設備時,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guī)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提銷項稅。另外,內資企業(yè)在技術部門領用該自制設備時,根據(jù)《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等,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在稅法上應確認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外資企業(yè)根據(jù)《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的相關規(guī)定,此時因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未發(fā)生改變,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確認收入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