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程序
作為WTO一攬子文件之一的“關于執(zhí)行關貿總協(xié)定第6條的協(xié)定(1994)”,對反傾銷調查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根據(jù)WTO的有關原則,凡成員方制定反傾銷法律或者采取反傾銷調查行動,都必須與該文件保持一致。
反傾銷調查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裁決、復審等階段。
1、申訴 反傾銷調查的啟動一般應由進口方受到損害的行業(yè)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書面申請,這是反傾銷調查的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進口方當局不會主動發(fā)起反傾銷調查,特殊情況除外。申訴書主要應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產品產量與價值、被指控產品所屬國家及相關企業(yè)名稱、被指控產品所屬國家及相關企業(yè)名稱、被指控方產品在其國內的價格等資料。
2、立案 進口方當局在確認申訴材料真實可靠,決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產品遭到調查的成員方,和調查當局所知道的有厲害關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調查方發(fā)出的通知應當列明應訴材料的送達地點及時限等。
3、反傾銷調查 主管當局根據(jù)申訴人提出的申請,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被告方的產品傾銷幅度、對國內行業(yè)的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核實。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無論何種情況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后的18個月。調查中有如下注意事項:
當事各方提供的證據(jù)必須是書面形式,即使是聽證會的口頭辯論,事后也必須提交書面材料。
給被訴方發(fā)出的調查表,要至少給予30天的期限回答問題(以發(fā)出之日起的7天為送達)。
在調查期間,各厲害關系方有權舉行聽證會為其利益辯護。
為證實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進口方當局可以在其他成員方境內進行現(xiàn)場調查。
如果有關厲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或者阻礙調查的進行,進口方當局可依據(jù)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訴的一方提供的資料作出裁決。
調查當局有義務聽取被訴傾銷產品的用戶及消費者發(fā)表評論。
4、初裁與終裁 初裁是指在完全結束調查之前,調查當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關傾銷或損害的事實,可以對相關產品采取臨時措施。終裁是指調查當局最終確認進口產品傾銷并造成損害,從而對其征收反傾銷稅。
如果征收反傾銷稅,數(shù)額不得超過傾銷幅度,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直至抵銷傾銷損害,但最長不超過5年。
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訴征收。但是,為了防止出口方在調查期間,強在進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反傾銷守則也規(guī)定了在確實發(fā)生上述情況時,進口方當局可以對那些臨時措施生效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訴最終反傾銷稅。
5、行政復審 反傾銷稅實行一段合理時間后,對于是否繼續(xù)征稅,進口方當局可以主動或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行政復審,以確定是否繼續(xù)或中止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
上文提到在初裁時,調查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這些臨時措施可以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者擔保方式,或者采取預扣估計反傾銷稅的措施。臨時措施只能在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
關于價格承諾。在進口方當局初步確認存在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動承諾提高有關商品的出口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并且得到進口方當局的同意,那么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中止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