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戰(zhàn)國時期,秦國于商鞅變法后設置鹽官,管理食鹽專營一事。漢初,開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yè)。漢武帝時期,外開邊疆,頻繁用兵,財用不足,于元狩年間(公元前122年一公元前115年)將鹽業(yè)收歸官營,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營,納人國家財政。在產區(qū)和主要中轉地設隸屬于大司農的鹽官,鹽官沒有長。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鹽官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和大規(guī)模的轉運。西漢末年和王莽時期,設置鹽官的郡國和縣共37處,分布于27個郡國。東漢初期,漢光武帝廢除食鹽專賣,但仍在產鹽地區(qū)設置鹽官,主管征收鹽稅。后漢章帝元和年間一度恢復官營辦法,漢和帝永元年(公元88年)即廢止。此后,鹽業(yè)民營,鹽官仍主稅課,直至東漢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