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業(yè)——財產稅、行為稅優(yōu)惠政策(二)
6.經營人防工程免稅
內外資企業(yè)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進行經營的,暫免征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財稅字[1996]8號、國稅發(fā)[2000]44號)
7.公共用地免稅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8.外交免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國發(fā)[1995]34號)
8.企業(yè)公共用地免稅
對企業(yè)廠區(qū)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9.軍工企業(yè)用地免稅
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yè)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yè)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10.軍火企業(yè)免稅
對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yè),除辦公、生活區(qū)用地外,2002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財稅字[1999]309號)
內外資企業(yè)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進行經營的,暫免征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財稅字[1996]8號、國稅發(fā)[2000]44號)
7.公共用地免稅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8.外交免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國發(fā)[1995]34號)
8.企業(yè)公共用地免稅
對企業(yè)廠區(qū)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9.軍工企業(yè)用地免稅
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yè)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yè)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10.軍火企業(yè)免稅
對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yè),除辦公、生活區(qū)用地外,2002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財稅字[1999]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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