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對偷稅的處罰
中國歷代王朝都十分注重稅收征管,先后出臺了各具特色的稅收法規(guī),對偷稅行為嚴(yán)懲不貸。
漢武帝時期,向商賈、放高利貸者開征“緡錢稅”(財產(chǎn)稅)和“貰貸稅”(利息稅),要求納稅者如實呈報錢財,經(jīng)官府驗收后,按6%的稅率征稅。然而很多人心存僥幸,企圖隱瞞錢財偷稅。漢武帝法令如山,獎勵舉報,凡查實偷稅者,除沒收其全部錢財外,還要罰戍邊一年?!稘h書。食貨志》記載:當(dāng)時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破產(chǎn)”,從而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商人的偷稅行為。
唐朝后期新開征的茶稅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為防止販私偷稅,政府制定了嚴(yán)厲的處罰規(guī)定:“私鬻(賣)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園戶(茶農(nóng))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新唐書。食貨志》)。當(dāng)時偷逃小稅種的稅收,處罰也很重。凡隱瞞房產(chǎn)不報者,隱瞞一間杖60;偷逃市場交易稅100文,杖60,罰2000文。
宋朝打擊偷稅更為嚴(yán)酷,凡販賣私鹽偷逃稅的,販一兩以上“決杖十五”;敢于暴力抗稅,“持杖盜販私鹽,三人以上,持杖及頭首并處死”。販賣私茶“一斤即杖100,販至20斤以上棄市(處死后示眾)”。販私酒“五斗處死”(《宋會要輯稿》六)。
元朝打擊偷稅的重點(diǎn)仍是放在鹽、茶、酒等重要稅收上,私販上述貨物與偷稅者同罪,均“杖七十,徒二年,財產(chǎn)一半沒官”。就連鄰居不告發(fā)偷稅,也要杖100元代商稅,稅率為1/30,稅負(fù)較輕,但“諸匿(偷)稅者,物貨一半沒官,于沒官物內(nèi)一半付告人充賞,但(只要)犯笞(鞭打)五十”(《元史。刑法三》),處罰很重。
明清時期懲治偷逃鹽、茶等重要稅收的刑罰有所減輕,但經(jīng)濟(jì)處罰的嚴(yán)厲程度不減當(dāng)年。即使偷逃小稅,處罰也毫不含糊。明朝對販賣蔬菜、水果等新開征的“市肆門攤稅”(營業(yè)稅),一旦偷稅則要罰鈔千貫。清朝咸豐三年(1853年)開征的“厘金”,雖然只對貨物征收1%的稅收,但只要偷稅,就要處以偷稅額3倍-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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