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
房捐是中華民國時期對房屋所征收的捐稅,屬地方稅,專用于創(chuàng)辦警察經(jīng)費,又稱警捐。
在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1929年10月),北平市政府下發(fā)房捐征收章程草案,規(guī)定市區(qū)內(nèi)各項房屋,除黨政機關、學校、會館、廟宇、使館、教堂及其他公產(chǎn)、善產(chǎn)、經(jīng)證實無收益外,均應交納房捐。房捐以各戶房間數(shù)目,按樓房、瓦房、灰房三種分等計征,樓房每間每月捐銀2角-4角,瓦房每間每月捐銀1角-3角,灰房每間每月捐銀5分-1角。房捐作為軍餉、警餉專款,由公安局征收,自中華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起房捐改歸財政局接管征收。住房房捐由房主擔任,房客代繳;鋪房房捐,有鋪底的,歸房客擔任,無鋪底的,歸房主擔任。房捐每月1日-20日為繳納期限,逾期10日,罰捐額半倍;逾期20日,罰捐額一倍;逾期30日,罰捐額二倍。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八月(1944年8月),偽北京特別市政公署修正房捐章程。其中規(guī)定城郊各房屋無論自住、出租或空閑均繳房捐。房捐額以間按月計算:樓房4角-6角,瓦房2角-4角,瓦灰梗及石片頂房2角-3角,灰房1.5角-3角,鉛板及泥草土房1.5-3角。另外,對下列房屋,還增征特級捐:一、在極繁華區(qū)域的;二、具有堅實壯闊工程的;各銀行各大公司及特殊營業(yè)的。三項均具備的,按原捐額增征一倍特級捐;具備兩項的,按原捐額增征十分之六特級捐;具備一項的,按原捐額增征十分之三特級捐。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1947年6月),經(jīng)中華民國財政部核準,北平市政府公布了北平市房捐征收細則。細則規(guī)定了房捐捐率及免稅房屋。捐率,營業(yè)用房屋,出租者為全年租金10%,自用者為房屋現(xiàn)值1%;住家用房屋,出租者為全年租金5%,自用者為房屋現(xiàn)值5‰。免稅房屋,一是政府機關、公私學校所有的的自用房屋及員生宿舍;二是居民自住房屋,每戶不超過一間者;三是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房捐每年分四季征收,每季首月為征收期。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房捐屬于保留稅種,繼續(x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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