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劃離了譜 被查悔恨遲
原來,該礦業(yè)公司是一家個人合資的股份制企業(yè),主要從事磷礦的開采、加工、銷售等業(yè)務,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成立后,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財務部委托非專業(yè)人員進行稅收籌劃,籌劃人員片面為公司追求所謂的效益,對該公司從事的礦石購銷業(yè)務,在無運輸公司從事運輸業(yè)務的情況下,以某運輸公司的名義到當地地稅部門領取運輸發(fā)票,每次銷售礦石時只按每噸40元作為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金,而將每噸超出40元的貨款或運費直接向購貨方開具運輸發(fā)票,以“代墊運費”的名義作“應收賬款”進行財務處理。當收到貨款和“代墊運費”后并未支付給所謂的承運部門,而是直接沖減了企業(yè)生產成本或產成品收入。
經調查取證,2001年1月~2002年9月,該公司用虛列代墊運費的方式沖減應繳納增值稅的礦石銷售額3308208元,通過自行填開運輸發(fā)票以運輸費用名義只繳納3%的營業(yè)稅,偷逃了13%的增值稅。
為了嚴肅稅收法紀,神農架林區(qū)稽查局在查證落實的情況下,通過審理委員會審理,決定對該公司補征所偷增值稅380590元和多抵扣的進項稅26365.46元,加收滯納金75143.54元,罰款20347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