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縣勞動就業(yè)管理局不服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河北省平山縣勞動就業(yè)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學亮,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五慶,平山縣勞動就業(yè)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利勇,平山縣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省平山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康景忠,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英城,平山縣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冀永遠,平山縣晨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省平山縣勞動就業(yè)管理局(原平山縣勞動服務公司,下稱就業(yè)局)不服河北省平山縣地方稅務局(下稱地稅局)的稅務處理決定,向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本局是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的就業(yè)管理機構,收費屬于行政經費預算外的資金,因此本局不是納稅義務人。被告令本局納稅,在遭到拒絕后又以行政處理決定對本局罰款。該處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被告辯稱:原告雖然是承擔著部分政府行政職能的就業(yè)管理機構,但是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應當依法納稅。原告未及時納稅,應當受到處罰。人民法院應當維持本局的行政處理決定。
平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就業(yè)局是承擔著部分政府行政職能的就業(yè)管理機構。從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該局收取勞務管理費、勞務服務費、縣內臨時工管理服務費、臨時工培訓費和勞務市場收入等共計578698.40元。
1996年11月29日,被告地稅局向就業(yè)局發(fā)出限期申報納稅通知書,12月2日和7日又兩次發(fā)出限期交納稅款31394.71元的通知,就業(yè)局均未按期履行。
12月13日,地稅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關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以平地稅字第l號稅務處理決定,對就業(yè)局作出處以應繳未繳的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1394.71元的3倍罰款計94184.13元,限于12月18日前入庫。就業(yè)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結果]
平山縣人民法院認為,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被告地稅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稅務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自己在管轄范圍內發(fā)現的稅務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是這種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收集有關證據,依照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制作調查筆錄。這些工作,地稅局都沒有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作出數額較大的罰款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關于多少為數額較大,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中作出對法人或者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界定。這個實施辦法已經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地稅局在對就業(yè)局作出處理決定30日以后才收到文件。在該辦法下達前,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數額較大的界限,但是也沒有明確9萬余元的罰款不屬于數額較大,地稅局認為實施辦法下達得晚,該處理決定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關聽證程序規(guī)定的辯解,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地稅局違背該法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決定應予撤銷。就業(yè)局訴稱自己不是納稅義務人,向其征稅是錯誤的;地稅局辯稱原告就是屬于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納稅,是行政執(zhí)法實體方面的爭議。已經查明,該行政處理決定從程序上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法院無需再就行政執(zhí)法實體方面的爭議繼續(xù)進行審理。據此,平山縣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2日判決:
撤銷河北省平山縣地方稅務局1996年12月13日所作的平地稅罰字第1號稅務處理決定。本案訴訟費6421元,由被告河北省平山縣地方稅務局負擔。第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墼u析意見]
被告地稅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稅務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自己在管轄范圍內發(fā)現的稅務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是這種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進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收集有關證據,依照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制作調查筆錄?!缎姓幜P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作出數額較大的罰款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些工作,地稅局都沒有做。關于多少為數額較大,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中作出對法人或者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界定。這個實施辦法已經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地稅局在對就業(yè)局作出處理決定30日以后才收到文件。在該辦法下達前,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數額較大的界限,但是也沒有明確9萬余元的罰款不屬于數額較大,地稅局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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