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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銷混合應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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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15:32: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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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yè)稅若干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26號)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與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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