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股息不能按工薪繳個稅

來源: 編輯: 2004/01/15 09:07:40 字體: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接受外單位47人入股470萬元,并協(xié)議每1萬元股金按月支取工資370元,每10萬元每月再補貼406元。公司在扣繳這部分人的個人所得稅時,一直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稅務局稽查人員對該公司的扣繳方法進行了糾正,責令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補繳個人所得稅1169056元,并處0.5倍罰款。請問稽查人員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八條第七款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quán)、股權(quán)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br>
    因此,區(qū)別“工資、薪金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主要依據(jù),是個人是否與公司有任職或受雇關系。雖然這47人向該公司入股后每月取得工資,但是因為他們與公司沒有任職或受雇關系,而是股權(quán)關系,其取得的工資實際上屬于“利息、股息、紅利”范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姚聚奎)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