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使用權與轉讓機具應如何納稅

來源: 編輯: 2004/02/26 11:22:02 字體:
    某人于2000年5月從村里取得了80畝魚塘的使用權(每年上交承包費3萬元)。兩年間,他不僅養(yǎng)殖了大量的鰱魚,還養(yǎng)殖了近20畝水面的螃蟹和十多畝水面的甲魚。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車禍,他無法再從事體力勞動了,不得不在去年底將承包的魚塘以每年4萬元租金轉租給他人,并將該魚塘使用的機具連同剩余的魚苗、蟹苗、甲魚苗一次性處理給承租人,轉讓價為16萬元。

    問:對這種轉租魚塘和轉讓機具、魚苗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1158號)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個人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每年實際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個人一并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的文蛤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提出的轉租魚塘和處理機具、魚苗等情況與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與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文蛤征稅問題類似。因此,根據該文件的規(guī)定,該人轉租魚塘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扣除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后,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其他處理機具、魚苗、蟹苗、甲魚苗取得的收入,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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