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生產企業(yè)的資源稅該如何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凡開采銷售除石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其銷售的礦產品為未稅礦產品,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就是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百Y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guī)模較大。
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yè)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
另外,由于《條例》的適用范圍目前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企業(yè)從國外進口礦石,不涉及資源稅的問題,也就無須取得“資源稅管理證明”,但應提供礦石確屬進口的有關證明。
下一篇:免稅所得補虧的稅務處理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