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能否直接沖減銷售收入

來源: 編輯: 2005/09/09 10:44:11 字體:

  問:我公司二月份發(fā)生了一筆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我想直接沖二月的銷售收入,但聽同事說不能直接沖,需要調整以前的損益。請問我們二人的意見誰是正確的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 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guī)定: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銷售商品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沖減退回當其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減退貨當其的銷售收入。企業(yè)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發(fā)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yè)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fā)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可能因發(fā)生于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相應產生會計與稅法對銷售退回相關的收入、成本等確認時間不同以外,對于其他的銷售退回,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與稅法規(guī)定是一致的。

  上述“報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2002年度的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于2003年3月25日報出,則這里的報告年度為2002年度,下同;上述“本年度”是指報告年度的下一個年度,如本例中是指2003年度。

  因資產負債表日后銷售退回可能涉及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或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企業(yè)對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其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及對所得稅的影響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ㄒ唬┵Y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則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企業(yè)應按應沖減的收入,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按可沖回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退回或已退回的價款,貸記“應收帳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yè)務成本或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按應調整的消費稅等其他相關稅費,借記“應交稅金”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相關的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調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科目。經上述調整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但在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雖然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但由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尚未批準報出,仍然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其銷售退回仍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帳務處理,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guī)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1、對于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計量應當依據企業(yè)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1)企業(yè)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對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屬于報告年度銷售退回的所得稅影響,不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

  (2)企業(y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應按照可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屬于報告年度的銷售退回對報告年度利潤總額的影響數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科目。即,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屬于報告年度銷售退回的所得稅影響,應相應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所得稅費用。

  2、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后發(fā)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對本年度所得稅費用計量的影響,應視所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

  (1)企業(yè)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在計算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影響的報告年度利潤總額的金額,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年度應交的所得稅,確認本年度所得稅費用。

 ?。?)企業(y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在計算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時,應同時轉回因報告年度所得稅回算清繳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屬于報告年度的銷售退回相應確認的遞延稅款金額。企業(yè)應按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影響的報告年度利潤總額的金額,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本年度應交的所得稅。企業(yè)應按本年度應交所得稅加上本年度轉回的報告年度銷售退回已確認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同時轉回有關的遞延稅款。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5年4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2004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05年2月15日完成。2005年4月5日發(fā)生2004年度銷售的商品退回,因該公司200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結束,按照稅法規(guī)定該部分銷售退回應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在200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與2005年度的其他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但在對外提供2005年度財務報告時,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該部分銷售退回應當調整2004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利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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