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業(yè)務單位贈送購物券為何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4/04/23 16:20:52 字體:
    我單位在03年年底作工作總結的時候,向一些業(yè)務單位贈送了一些購物券。今年年初稅務部門對我公司查帳時,說這一支出我公司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要我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公司不理解。這只是些業(yè)務往來,怎么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答: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guī)定,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給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所以主管稅務部門對你公司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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