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款進項稅需要換算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21 10:19:13 字體:
  問:我公司在與某廠商合作中,約定該廠商每月以當月進貨金額(含稅)的一定比率折扣給我公司,此折扣目前有兩種操作方式:1.廠家直接在發(fā)票上折扣;2.不在發(fā)票上折扣,直接現(xiàn)金繳款由我公司開出零售發(fā)票,同時我公司做收入處理。以上兩種方式均不影響我公司的毛利率,銷售毛利均在行業(yè)正常標準內。

  請問:第一種方式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平銷行為嗎?第二種方式在計算稅金時是否需要對折扣額進行換算?

  答:這兩種折扣業(yè)務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廠方對商家的讓利,但在稅務處理上有所不同。

  第一種方式,廠家直接在發(fā)票上注明折扣金額,此種行為屬于銷售折扣。稅法規(guī)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購買方應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進項稅額。

  第二種方式則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文件規(guī)定的返利行為。《通知》規(guī)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爱斊趹獩_減進項稅金”等于“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乘以“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這里“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該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而不能用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直接乘以適用稅率。

  例如,甲企業(yè)向乙企業(yè)購進一批貨物(商品),貨物價格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甲企業(yè)按發(fā)票開具的金額117000元全額支付后,收到乙企業(yè)的返利資金22000元。這里,甲企業(yè)實際上是以95000元(117000-22000)的含稅價購進這批貨物,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是:95000÷1.17×17%=13803.42(元)。在具體操作中,實際上就是把22000元返利換算成不含稅價來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以上是依據江蘇國稅[1997]607號《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確的內容,即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7]167號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中,“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金時,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

  另外,你公司將收到的現(xiàn)金返利,采取向廠家開具商業(yè)零售發(fā)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商業(yè)零售發(fā)票只有在向顧客零售商品時才能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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