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計提
問:如我購置舊固定資產,折舊按什么年限攤?
答:國稅發(fā)(2000)084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另又規(guī)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企業(yè)所得稅法律法規(guī)的政策精神,企業(yè)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jù)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單位的購置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按:
一、對于納稅人購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對其原已提折舊年限掌握的情況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繼續(xù)提取折舊。
二、如果無法確定已提折舊年限,可按上述國稅函[2003]1095號規(guī)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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