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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B與IASC衍生工具會計準則的比較

來源: 李海軍、許昕 編輯: 2003/08/25 13:11:00  字體:
  目前只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制訂出了比較權威的衍生工具會計準則。

  涉及衍生工具確認、計量與披露的FASB生效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主要有第125號《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SFAS125)與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SFAS133)。這些公告分別從不同角度對衍生工具的確認、計量及披露作了規(guī)定。IASC公布的衍生工具會計準則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IAS32)和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

  范圍和定義比較

  (一)范圍。

  SFAS125、SFAS133均適用于所有企業(yè)。若不考慮基礎金融工具,則IAS32與IAS39的范圍與FASB的準則公告大體相似。只是IAS39不適用于報告企業(yè)發(fā)行的權益工具,以及與這些權益工具有關的衍生工具,如劃為報告企業(yè)股東權益的期權、認股權證,但這些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應執(zhí)行IAS39.

 ?。ǘ┭苌ぞ叩亩x。

  SFAS133第6段將衍生工具定義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它合約:

 ?。?)該合約具有:一項或多項標的物,一項或多項名義金額或支付條款,或二者兼有。該條款決定結算的金額,以及決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需要結算;(2)該合約不需初始凈投資,或其初始凈投資比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應的其它合約要少;(3)該合約要求或允許以凈額結算,也可隨時通過合約以外的方式以凈額結算,或通過交割資產結算,對于資產受讓人而言,交割資產的結算方式無異于以凈額結算。

  IAS39第6段將衍生工具定義為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外匯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shù)、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shù)或類似變量(有時稱作‘標的物’)的變動而變動;(2)不需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化具有類似反應的其它類型合約相比,只需較少的初始凈投資;(3)在未來日期結算。

  對二者作一比較,可以看出:

  (1)兩個概念的外延基本相同。IAS39第6條規(guī)定:允許合約各方用現(xiàn)金或其它金融工具結算的商品合約(除非該合約是為滿足企業(yè)以后購買、出售或使用商品的需要而簽訂,或預期通過交割商品來結算)應執(zhí)行該準則,二者的外延是相同的。

 ?。?)從內涵上看,二者對衍生工具的定義基本相同,都體現(xiàn)了衍生性和毋須初始凈投資的特點。實際上,從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這四種基本衍生工具來看,均要求交易雙方在未來某個時間交割金融工具或商品,而且正是這個特征對現(xiàn)行會計確認標準形成沖擊;而凈額結算則是衍生工具以小博大、進而可作為靈活管理風險或投機工具的先決條件,故這兩點均為所有衍生工具的重要特征。

  確認比較

 ?。ㄒ唬┏跏即_認。

  SFAS133第17段要求實體應根據(jù)合約中的權利或義務,將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或負債確認。

  IAS39第27段規(guī)定: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包括所有衍生工具,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當企業(yè)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的一方時,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負債。同時,IAS39還引入交易日會計和結算日會計的概念,要求企業(yè)應在交易日或結算日確認在市場上正常購買的證券。若企業(yè)采用結算日會計,則企業(yè)在核算將取得的資產在交易日至結算日之間公允價值變動時所采用的方法,應與IAS39核算購入資產的方法一致,即:該資產若以成本或攤余成本入賬,則不確認其公允價值的變動;若該資產被列為為交易而持有,則其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若被劃為待售資產,則應計入當期損益或權益中(第33段)。由于衍生工具除非指定為且能夠有效作為套期保值工具,否則被視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此其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

  由于交易日會計能夠較早地將衍生工具在表內確認,因此提供的信息比結算日會計更及時。不過交易日會計將衍生工具在交易日至結算日之間發(fā)生的公允價值波動計入當期損益,故從結算日收益表或資產負債表來看,這兩種方法是相同的。

 ?。ǘ┙K止確認。

  SAFS125規(guī)定實體應在放棄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時,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當負債消除之后,終止確認負債。該公告還規(guī)定了資產終止確認的具體條件。當滿足下列條件時,出讓人應終止確認金融資產:

 ?。?)出讓資產已與出讓人分離——已超出出讓人及其債權人的控制,即使在出讓人破產或其它類似情況下亦如此;

 ?。?)受讓人有權不受限制地抵押或交換受讓資產;受讓人是具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該實體內享有此受讓利益者有權不受限制地抵押或交換此資產;

 ?。?)出讓人無法通過協(xié)議對出讓資產維持諸如回購或贖回的有效控制。

  可見,F(xiàn)ASB與IASC對(衍生)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終止確認基本相同,區(qū)別在于:SFAS125還要求即使出讓人破產,出讓資產也應與出讓人在法律上分離;而IAS39未提及這些;FASB公告未涉及IAS39指南中的類似例子,因此若依據(jù)FASB公告,則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不允許出讓銀行終止確認此項資產。

  計量比較

  (一)初始計量。

  兩個機構對衍生工具初始計量的規(guī)定非常相似。因為計量屬性在初始計量時結果是相同的,區(qū)別僅存在于后續(xù)計量,因此,SFAS133未區(qū)分初始計量與后續(xù)計量,只是籠統(tǒng)地要求所有衍生工具都應以公允價值計量(第17段)。

 ?。ǘ┖罄m(xù)計量。

  對于后續(xù)計量,二者的規(guī)定有些差異。SFAS133要求所有衍生工具均以公允價值計量。IAS39規(guī)定:“初始確認后,企業(yè)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屬于資產的衍生工具(第69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屬于負債的衍生工具;但對于那些與未上市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有關,且須通過交割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負債,應以成本計量”(第93段):“衍生工具通常是為交易或為套期保值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而應重新計量,使其能夠反映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與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未上市權益工具掛鉤,且須通過交割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第122段)。這表明作為套期保值工具的衍生工具,其后續(xù)計量與為交易而持有的衍生工具相同。另外,“若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預計可收回金額,則表明該資產發(fā)生了減值……應確認減值損失”(第109段)

  由此可見,對于一項與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有關,且還須用此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根據(jù)SFAS133,應以公允價值計量;而IASC對此采取了謹慎態(tài)度,對該衍生工具以攤余成本計量,但發(fā)生減值時需調整。另外,二者均未提及嵌入衍生工具的計量,因此,對此類衍生工具計量的比較同上。

  (三)公允價值變動的報告

  對此問題,F(xiàn)ASB和IASC的規(guī)定完全相同,均要求為交易而持有的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IAS39第103段規(guī)定:“不構成套期保值關系組成部分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因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已確認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SFAS133第18段規(guī)定:“未指定為套期保值工具的衍生工具,其損益應在當期損益中確認”。

  套期保值比較

  (一)總體比較。兩個機構規(guī)定的執(zhí)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會計的條件相同,均要求僅在套期保值關系明確、可計量且有效時,才可運用套期保值會計處理方法。

  (二)公允價值套期保值比較。兩個機構對公允價值套期保值的定義基本相同。然而,若確定承諾要求按固定價格買賣一項資產,且此承諾用貨幣表示,但該承諾尚未確認,則SFAS133將其作為公允價值套期保值或現(xiàn)金流量套期保值,而IAS39只將其作為現(xiàn)金流量套期保值。

  對于作為公允價值套期保值工具的衍生工具,兩個機構均要求按公允價值對其計量,并規(guī)定(SFAS133第22段、IAS39第153段):只要套期保值有效,套期保值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保值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應對被套期保值項目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計入當期損益。

 ?。ㄈ┈F(xiàn)金流量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比較。若某衍生工具作為現(xiàn)金流量套期保值工具,對其損益處理,SFAS133第30段與IAS39第158段采取了相同方式:在該衍生工具產生的損益中,能有效抵消被套期保值項目損益的部分應計入權益(或其它綜合收益),無效部分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至于對預期取得資產或負債交易的套期保值,SFAS133第31段規(guī)定:當取得該資產或負債時,套期保值工具的損益留在權益中,之后應在該資產或負債影響當期損益(如折舊費用、利息收益或費用、銷售成本計入收益)時,將該損益計入當期損益。IAS39第160段規(guī)定:當取得資產或負債時,應將權益中的相應損益轉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購置成本。

 ?。ㄋ模鉅I業(yè)凈投資的套期保值比較。SFAS133第42段與IAS39第164段對國外營業(yè)凈投資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作了實質相同的規(guī)定,做法均與對現(xiàn)金流量套期保值的處理原則相同,即套期保值工具的有效損益先計入權益(或其它綜合收益),然后在被套期保值項目實現(xiàn)時再轉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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