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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會計集中核算資金帶來的弊端及對策

2006-09-25 09:38 來源:錢國定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會計集中核算作為我國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近兩年在我國各級財政部門得到了大力推廣實施,成效顯著。會計集中核算強化了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并為我國實現(xiàn)財政集中收付制度、構建公共財政體系打下一定的基礎。從微觀方面來看,會計集中核算,有利于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規(guī)范化程度及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有效控制單位預算執(zhí)行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以前財政資金管理分散、多頭開戶的混亂局面,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但是,目前一些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存在抵觸情緒,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某些單位的銀行賬戶并沒有完全撤銷,核算單位相當一部分資金未按要求進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一、弊端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實質就是以國庫單一賬戶為基礎,資金的上繳和撥付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它要求預算單位所有財政性資金,無論是預算內的還是預算外的,都必須進“籠子”,任何單位、任何資金都不得例外。但是在執(zhí)行過程中,進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資金主要為財政預算撥款、財政專戶撥款等,還有部分單位的其他來源的資金未進入會計核算中心統(tǒng)一核算,這類資金主要有:(1)中央部委未通過本級財政直接劃撥到單位的?睿唬2)下屬單位的上繳款;(3)因歷史原因沉淀在各單位又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資金;(4)有專門用途的臨時性資金;(5)應該轉撥到下屬單位的資金;(6)其他零星資金;等等。這些資金有部分是經(jīng)批準不納入集中核算的(如應該轉撥到下屬單位的資金,經(jīng)財政部門同意可以“轉撥戶”的形式存在),但也有部分是單位未上報的,其中有相當部分資金一直游離于財政監(jiān)管體系之外,以“專戶”、“臨時戶”、甚至“小金庫”的形式存在。這類資金一般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管理比較混亂。一般由單位或部門自行管理,有的資金甚至沒有建賬,僅以“流水賬”、“備查簿”等形式記錄收支結余等情況;二是接受監(jiān)督較少,特別是很難受到外部監(jiān)督。因為資金劃撥關系的不順暢等原因,有的資金長年不向財政部門報送報表,長年不接受審計監(jiān)督,所以也很容易滋生腐敗。這些資金的存在,對會計集中核算改革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必然導致很多不良后果,初步歸納有以下幾點:

  1.核算中心所反映的會計、財政等信息不完整。財政部門依據(jù)會計信息所制定相關的財政政策、財政法規(guī)存在著偏差的可能,也減弱了政府通過財政會計信息對經(jīng)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

  2.改革不徹底。由于這次財政資金支出管理體制改革打了折扣,對進一步改革帶來不利影響。

  3.削弱了對財政資金的監(jiān)管力度。大量自有資金的存在,增加了政府對財政資金的監(jiān)管難度,對單位自行核算的資金在財務收支中違規(guī)違法行為就無法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各種資金仍由單位自行核算管理,在這種分散的預算資金支出管理模式下,單位一般都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對預算資金支出進行管理,隨意性較大。有的單位擅自改變財政預算資金的用途,如將預算資金變成單位的福利資金,用來發(fā)獎金、補貼。這樣,不僅造成了財政預算資金的浪費,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還造成了單位之間的收入差異和分配不公,直接影響單位間工作人員的交流和執(zhí)行公務不力。

  4.不利于從源頭控制腐敗。從源頭控制腐敗是會計集中核算的出發(fā)點之一,但是核算單位一部分資金未集中核算,特別是一部分本來就游離于財政監(jiān)管體系之外、應重點監(jiān)管的資金仍未受到監(jiān)管,使“從源頭控制腐敗”的目的收效甚微。而且,改革不徹底,不僅對原來產生腐敗的源頭沒有挖凈,又給腐敗的僥幸者帶來了可乘之機。

  5.不利于資金的有效利用。精兵簡政、節(jié)約行政成本也是會計集中核算改革的一個出發(fā)點,但是核算單位如果只將部分資金進入核算中心統(tǒng)一核算,部分資金又由單位自行核算,結果不但原單位的會計出納人員沒有精簡,還增加了專門與核算中心聯(lián)系的工作人員而增加了開支。

  二、對策

  1.提高認識。會計集中核算改革之初,很多核算單位對這一改革舉措認識不足,不能真正理解會計集中核算中預算管理體制、理財機制、會計主體法律責任不變的含義。一些單位認為自己的資金使用權受到了限制和監(jiān)管,便消極對待,導致部分其他來源的資金沒有集中核算。實際上,按目前會計集中核算、乃至以后國庫集中支付的改革方向,對預算單位本身來說,資金的使用權、所有權、管理權都是不變的。這就需要財政部門做好宣傳和解釋。

  2.會計核算中心向支付中心轉換。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職能仍參照改革前的管理模式,由單位自行控制,財政部門則只需在建立預算編制體系、國庫集中支付體系和財政監(jiān)督體系的基礎上,執(zhí)行財政監(jiān)督等職能。按照目前大部分會計核算中心的運行方式,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職能在執(zhí)行主體上是分離的:前者由核算中心承擔,而后者仍由原核算單位負責。實踐表明,這兩種職能的分離,一方面會導致支出報銷審核、財務分析、會計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會形成經(jīng)費使用權受限的錯誤認識,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其實,財政部門對核算單位的會計監(jiān)督職能并非通過參與會計核算才能實現(xiàn),只要在建立預算編制體系、國庫集中支付體系和財政監(jiān)督體系的基礎上,通過預算編制、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年終決算等形式就可實現(xiàn)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監(jiān)督。

  3.統(tǒng)一核算單位的個人收入。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事業(yè)單位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國家工作人員的福利一般都由單位包辦,因此,很多單位財政預算資金實行集中核算后,往往保留一部分其他資金用于福利。為從源頭上控制,應盡快統(tǒng)一核算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等個人收入。建議在財政部門統(tǒng)一發(fā)放工資的基礎上,統(tǒng)一發(fā)放獎金、補貼、福利等個人收入。

  以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為起點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我國財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既是加強財務管理,整頓財政紀律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調整,任務艱巨,必須大膽探索,穩(wěn)妥推進,確保這項改革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