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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前審計建議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2006-03-28 00:00 來源:

  審計建議是審計機關依法向被審計對象就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審計查出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的行為。審計建議是審計的一項重要職能。但是,當前審計建議中的一些問題,影響了審計的質量,導致了審計效果難以充分發(fā)揮出來。為此,本文就當前審計建議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以供參考。

  一、存在的問題1、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挖掘不夠,提煉不足,導致審計建議質量不高。審計人員對審計查出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問題提煉不足,分析不夠,導致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措施不得力、不具體或者不到位,是審計建議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審計建議對象錯誤。主要是存在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提審計建議的同時,還在審計報告上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部門單位提審計建議,這是不妥的。按照國家審計的審計報告送達渠道規(guī)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不向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的,相關機關無法知悉審計建議的內容。如果在審計報告上表述對他們的審計建議,只能是紙上談兵。

  3、審計建議缺乏針對性。主要是指有的審計建議存在文不對題,講大話、空話的問題,沒有針對被審計單位實際存在的問題,泛泛而談使得審計查出的問題與審計建議成為“兩張皮”。被審計單位不知所云,還有的審計建議無事實作根據,無證據作支撐,脫離客觀事實,使得審計建議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病呻吟的“八股文”,被審計單位口服心不服,反而降低了審計建議的質量。

  4、審計建議缺乏可操作性。過于原則化,籠統(tǒng)化,缺乏可操作性是當前審計建議的又一個突出問題。過于籠統(tǒng)的審計建議無法使被審計單位得以落實,也起不到審計建議的作用。

  5、審計建議政策性不強,對財經法紀規(guī)定宣傳不足。有的審計建議,對審計機關為什么要提出這個建議的政策、法律依據不足,宣傳不夠。審計建議大多是國家財經法紀的具體化、實際化的應用,它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的,也是有政策和法律根據的。而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建議的過程,既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宣傳財經法紀方面法律法規(guī)過程,也是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財經法紀法規(guī)的過程。審計建議的目的是提高我國經濟管理的整體水平。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1、要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歸納、整理、分析和提煉,明確審計建議的目標,提高審計建議的質量。首先要在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歸納、整理、分析和提煉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審計人員在提出審計建議之前,要通過對財政違法行為整理、分類、歸納、分析,提煉出審計建議。其次,要找準問題的癥結,確定審計建議的目標。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不僅要采取處理處罰等應急的、遏制性的措施,這是治標之舉,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需要重視審計建議的質量。好的審計建議管得長遠,是因為它可以幫助被審計單位從機制和制度上解決問題,起到治本的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是審計建議與審計處理處罰相比最大的優(yōu)勢。所以審計機關一定要重視審計建議的質量。具體來講,審計人員需要從微觀審計中,切實找到被審計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產生的癥結,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才能根據不同的病情“對癥下藥!辈扇 皯薄焙汀肮瘫尽彪p管齊下的措施,采取綜合治療法,這樣出臺的審計建議才可以起到幫助被審計單位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問題,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財經制度,提高經濟管理水平。最后,審計機關還要注意,審計機關審計了一些單位并不是就完成任務了。因為審計機關還有一項重要職責,就是要通過微觀審計,總結、分析、提煉一些面上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審計建議,在宏觀管理上發(fā)揮作用。這是審計監(jiān)督與財政、稅務等其他專業(yè)監(jiān)督的重大不同。如果審計機關把微觀和宏觀兩個方面的審計建議提好了,做到雙管齊下,審計工作才能真正成為促進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手段,更好地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的職能作用。因此,審計機關要把審計建議放在與審計處理處罰更高的地位予以重視,才能使審計真正落實科學發(fā)展觀。

  2、要使用規(guī)定的兩種審計文書提審計建議。即對被審計單位提出審計建議可以直接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上表述,因為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是直接送達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的。對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機關提出審計建議的,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如需向有關部門提建議的話,應當另外制作和出具審計建議書,送達相關建議單位。因此,區(qū)別對象、區(qū)別建議內容、使用不同審計文書才能使得審計建議真正落到實處。

  3、要加強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審計建議針對性說到底,就是要做到有根有據,重點突出,有的放矢。存在什么問題,就針對那個問題提,審計建議切不可是事而非,張冠李戴,讓被審計單位對提出的審計建議感到茫然,這是審計建議的最大忌諱。同時審計建議還要根據抓重點的方針,針對突出問題提,這樣才能提高審計建議的質量。

  4、提出的審計建議要明確、具體、到位,增強審計建議的可操作性。如某被審計單位存在不合規(guī)發(fā)票報賬、應記未記固定資產、偷稅漏稅、虛列投資、違反招投標規(guī)定、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等問題。那么,針對“應記未記固定資產”問題,審計人員提出審計建議時,就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單位的固定資產清理、登記和申報工作,如實核實資產,加強購置、廢置的固定資產登記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而不能一概用“要加強財經法紀意識,增強財經制度”等建議代替。

  5、審計建議要強化國家財經法紀規(guī)定的宣示。審計建議要強調政策性,就是審計建議本身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財經制度的規(guī)定,不得作出違背財經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如,企業(yè)投資項目資金不足,審計不得提出“向民間集資”,而應當建議企業(yè)“通過向經國家批準、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或者銀行融資、籌資、貸款”等途徑取得合法資金來源。指出被審計單位行為的違法性,表述審計建議的合法性是審計建議的必要內容。同時,審計建議還要注意不得超越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如,政府采購方面的問題,審計不得提出“要向審計機關申報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屬于財政部門的職權范圍,審計建議應當是“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申辦政府采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