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幾年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的實際情況看,許多人對盈利預測審核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某些因素仍嚴重影響著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的質量。本文就此展開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盈利預測的目的
(一)對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所依據(jù)的基本假設進行審核
注冊會計師進行盈利預測審核的目的之一,是對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所依據(jù)的基本假設進行審核。為此,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核單位關于盈利預測基本假設的書面文件,這些書面文件應具有以下特性:
1.真實性。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被審核單位關于盈利預測基本假設的書面文件應該能夠證明盈利預測的各項假設是成立的,如果盈利預測所依據(jù)的基本假設明顯不切實際,注冊會計師應當明確告知被審核單位予以糾正。被審核單位堅持不改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業(yè)務約定書。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基本假設的書面文件進行檢查時,應務必注意各項假設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2.合理性。任何假設都有一定的支持證據(jù),雖然注冊會計師一般難以從正面斷定哪些假設是合理的,但只要沒有發(fā)現(xiàn)表明假設不合理的證據(jù),就可以認為這些假設存在著合理的支持證據(jù)。為此,注冊會計師的審核應注意被審核單位建立盈利預測假設所依據(jù)的資料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建立假設的過程是否合理等問題。
3.一致性。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時,要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依據(jù)了已確定的基本假設來編制盈利預測,所依據(jù)的基本假設是否與書面文件所反映的全部信息一致,有無存在互相矛盾之處。
4.充分性。獲得充分的書面文件,是注冊會計師判斷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假設是否合理的基礎。因此,注冊會計師必須考慮有關書面文件的充分性,要了解被審核單位的營銷計劃、人財物等資源供應情況、企業(yè)成本水平、市場占有率以及有關法律及會計政策的特殊要求,要具有被審核年度經(jīng)營成果和發(fā)展趨勢的分析資料。
(二)對會計政策與編制基礎進行審核
對被審核單位進行盈利預測所選用的會計政策及其編制基礎進行審核,是注冊會計師進行盈利預測審核的另一重要目的。
由于被審核單位選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對盈利的計算常常出現(xiàn)不同的結果,所以注冊會計師對被審核單位選用的會計政策進行審核,就是要判定被審核單位編制盈利預測時所選用的會計政策是否與所審會計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則將導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其盈利預測也就喪失了必要的編制基礎。
盈利預測的編制基礎對被審核單位未來的經(jīng)營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它是支持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的有力證據(jù)。如果離開了編制基礎去談對未來會計期間的經(jīng)營成果進行預計和測算,預測結果則毫無意義。注冊會計師進行盈利預測的審核,就是要判定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已確定的編制基礎來編制盈利預測。
二、《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的適用范圍
不少人認為《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所稱的盈利預測就是專指申請公開發(fā)行股票公司的盈利預測,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一般而言,申請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必須披露有關盈利預測的信息資料,所以必然要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盈利預測進行審核。但這決不是注冊會計師進行盈利預測審核的唯一業(yè)務,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并不僅僅局限于對申請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公司進行盈利預測審核。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注冊會計師可以憑借其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受托或主動服務于被審計單位的經(jīng)營管理者,對其重大經(jīng)濟決策和主要投資項目、生產(chǎn)項目等進行可行性論證。這些論證活動,往往需要注冊會計師進行盈利預測或對受托單位已有的盈利預測進行審核或評價。注冊會計師從事會計咨詢或會計服務過程中,凡屬于接受委托需要對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進行審查與復核的情況,只要發(fā)表審核意見,均要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辦理。
三、影響盈利預測審核的重要因素
影響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因素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被審核單位盈利預測方法的局限性。目前,盈利預測多采用我國有關管理會計著作中所介紹的一些方法。而管理會計自傳入我國以來,其理論和方法一直沒能和中國改革的實際情況結合為一體。學術界一直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介紹和研究西方管理會計的發(fā)展動向方面,卻忽視了將管理會計理論及研究成果與我國實際緊密結合并加以消化吸收,形成符合國情的管理會計體系。例如,企業(yè)對利潤的分析預測,一般要按本量利分析的原理進行,而本量利分析是建立在變動成本計算制度基礎上的。我國現(xiàn)行制造成本計算制度所生成的會計信息卻是按成本項目反映的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的混合體,不能直接生成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的信息資料,企業(yè)要預測利潤必須要把現(xiàn)有的會計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和分解,才可能提供出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數(shù)據(jù),盡管如此,在整理和分解過程中仍然有許多假設,一旦這些假設不合理,整理和分解過程中所建立的模型就失去了意義,盈利預測也終將失敗。因此,理論界必須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fā),深入研究如何將變動成本計算制度與現(xiàn)行的制造成本計算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便于為企業(yè)進行科學的預測、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2.盈利預測審核的復雜性。由于盈利預測是被審核單位對未來的經(jīng)營成果所做的預計和測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被審核單位主觀判斷的影響,并且所涉及的是尚未發(fā)生或者可能不會發(fā)生的事項,按照企業(yè)性質和盈利預測的期限,該事項是否發(fā)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注冊會計師審核中稍有不慎都難以保證其所出具的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符合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為此,注冊會計師在審核編制盈利預測所依據(jù)的基本假設,所選用的會計政策及盈利預測的編制基礎時,還要考慮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編制盈利預測的經(jīng)驗與能力,被審核單位編制盈利預測的程序、目的和預測時間的長短,要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的歷史背景、行業(yè)性質、市場競爭能力、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會計政策的特殊要求等。注冊會計師只有保持應有的謹慎,執(zhí)行必要的審核程序,才可能圓滿完成盈利預測的審核。鑒于盈利預測的復雜性,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具有豐富經(jīng)驗的注冊會計師從事盈利預測的審核工作。
3.完善的法規(guī)體系。注冊會計師在盈利預測審核中,如果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有重大過失,將會對委托人、依賴審核報告的第三人等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嚴格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的法律責任,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雖有一些法規(gu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注冊會計師從事盈利預測審核業(yè)務,但其法律責任多數(shù)不夠具體。對此,有關部門應盡早制定出有關盈利預測審核的法律責任細則,以便有效地約束注冊會計師從事盈利預測的審核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