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審計查處問題出現“年年查,年年犯”的現象,用辯證的觀點看,既有大環(huán)境的制約、體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局限,具體分析如下:
(-)現行審計體制的缺陷,外來干預難避免。
我國屬行政型管理體制,獨立性相對較差,致使部分問題上報難、處理更難。久而久之,審計查出的問題年年查,年年都無法徹底糾正和解決。
(二)被審計單位現行的管理體制和機構、人員現狀,客觀上造成了屢查屢犯。
如由于機構改革未完全到位,大部分單位人員多,財政預算少、經費來源少,有的靠行政性收費、有的靠提管理費養(yǎng)活人員和保證機構運轉,為了彌補經費不足或保穩(wěn)定,因而造成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濫收濫支、預算外資金逃脫財政監(jiān)督管理屢禁不止。
(三)政策不配套或滯后的影響。
由于政策出臺后,在貫徹實施中有一個過程,既有與其他政策相配合的問題,又有貫徹落實中與人們認識不一致的阻力。這種影響,也是造成審計查出問題年年查、年年有的原因之一。如“收支兩條線”、“收繳分離”等政策實施了多年,仍未完全落實到位。
(四)有的部門、單位領導法制觀念不強,加上審計處理對事未對人,致使屢查屢犯未得到應有的追究。
如有的部門領導為了政績需要,重引進項目,輕資金管理,認為只要是為公不為私,管它是什么專項資金,任由所用,造成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現象時有發(fā)生。
?。ㄎ澹徲嫴块T執(zhí)法不堅決、力度不夠。
一方面,審計部門在反映和處理問題時存在兩怕現象,一怕問題反映后影響上級對本地區(qū)的投資,影響了本地區(qū)發(fā)展,審計難以承擔責任;二怕給當地政府“添亂”,影響審計機關日后的工作。因此對查出的問題很難依法追究,并如實上報。另一方面,有些吃皇糧的單位要求審計從輕處罰,認為罰來罰去都是國家的錢,若處罰超過其承受能力,會造成新的違紀違規(guī),從而適得其反。這些都影響著審計監(jiān)督作用的發(fā)揮,造成一些違紀違規(guī)問題屢查屢犯。
(六)部分審計人員重審計、輕處理落實和跟蹤問效,也是造成審計年年查、年年犯的重要原因。
由于現階段審計與處理處罰未分離,且實行主審負責制,一方面,審計處理處罰時干擾因素多、處理難度大,審計人員有畏難情緒;另一方面,處理后落實到位難,耗時費力大,審計人員怕吃力不討好,故而有審計從嚴、處理從輕的傾向。這些都是造成屢查屢犯原因所在,如某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為逃避財政監(jiān)督,設置預算內、外兩套帳,雖經審計多次提出,但仍未糾正。
為了從根本上消除屢查屢犯現象,提高審計的權威性和威懾力,達到審計一個,規(guī)范一片的效果。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和改進:一是嚴格按照《審計法》賦予的權限和職責,依法審計、依法處理,糾正錯弊的同時,要積極推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將對事的處理與對人的處理聯系起來,科學、全面地界定經濟責任。這是杜絕屢查屢犯的根本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和審計工作質量。如完善審計復核制度、建立質量監(jiān)督機制、過失責任追究制度等。從審計執(zhí)法的全過程中加以控制,既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必要,又是消除屢查屢犯現象的可行辦法。三是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披露機制,發(fā)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jiān)督的作用。這是消除屢查屢犯行為的有效手段。四是充分發(fā)揮財政監(jiān)督、紀檢司法監(jiān)督和人大監(jiān)督的合力,從各個層次上監(jiān)督落實審計查處問題的糾正和整改。
上一篇:審計工作如何爭取領導重視
下一篇:淺談審計復核中的責任制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