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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資產評估的對象是資產,不是負債
資產評估的對象是資產,這似乎毋庸質疑。資產,從理論上來講是被特定權利主體擁有或控制并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還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特點,是用來作為生產經營和價值交換的資本。資產評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評資產的現實市場價值,也就是說,將資產的歷史成本估算為現實成本。作為國有企業(yè)來說,資產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資金來源:有國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從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規(guī)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占有其他經濟實體和個人權益的,等等。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之前,資產的形成,在會計報表《資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資金來源等于左方的資金運用,也就是資產形成的資金來源。會計制度改革之后,資產的形成,在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表現的形式為:一是負債,二是所有者權益。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變資產的性質,更不影響評估的性質。評估的對象仍然是資產,不需追究形成資產的資金來源。弄清楚資金來自哪些渠道不是評估人員的責任,也不屬于其工作范圍。其實評估人員所評估的資產并不限于《資產負債表》中左方所列的資產項目。所評資產是為權利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全部經濟資源。如《資產負債表》中雖列有無形資產,但并不是所有無形資產的價值都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標和商譽,可以給企業(yè)帶來超額利潤,但《資產負債表》中并不反映其資產價值,尤其是商譽,是企業(yè)綜合素質所創(chuàng)造的效應。
但目前我國資產評估工作涉及的對象,已超出了“資產”的范圍。
1.國務院91號令明確規(guī)定資產評估的范圍。
1991年11月國務院頒發(fā)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91號令)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F在看來,這種表述作為評估的理論不夠準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資產評估,根據不同的目的和資產類別,選擇不同的價格標準,不同的價格標準還要與不同的評估方法相匹配。但91號令提出的資產評估范圍沒有超出“資產”這個特定的主體。資產評估師的責任,就是要根據委托方的評估目的,通過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學的方法,實事求是地對委托評估的資產評定估算出現實市場價值。至于對資產擁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資產是由哪些資產來源形成的,尤其是負債狀況,評估師不需要逐項過問追究。這既不是評估師的責任,也無實際意義,而是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應擔負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2.關于評估負債。
1996年5月7日頒發(fā)的《資產評估操作規(guī)范意見(試行)》第一百一拾條規(guī)定:“整體企業(yè)的評估范圍一般應為該企業(yè)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四條專門列述了負債的評估。這不但改變了91號令確定的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而且模糊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本質和特點。
第一,評估負債缺乏理論依據。
負債是特定權利主體擁有或占有單位所承擔的、能以價值計量的、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負債是債權人的資產和權益,它是以法律、有關制度、法規(guī)或合同契約的承諾為依據的。債務的種類性質和額度既有相關的法規(guī)契約合同為依據,也有承諾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改變這種法律承諾的事實。資產占有單位對于應該償付的債務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約法規(guī)條文在法定的限期內如數償付給債權人。資產占有單位不履行償付債務的義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負債的評估結果是什么?意義何在?理論上難以成立。
第二,評估負債方法上行不通。
資產評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國際通行的理論、方法、標準,但沒有評估負債的方法。因為評估負債沒有科學的依據,再評,也改變不了債務的性質和價值量。有的評估項目需要計算其凈資產,提出對負債進行核實,既是法律承諾的事實,就無需評估人員進行核實,評估人員既無責任,也無義務對負債評估(或稱核實)。整體企業(yè)產權變動,如需要計算凈資產,一種辦法是按賬面負債值扣減,另一種辦法也可按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果扣減。
負債評估不但沒有理論方法依據,還模糊了資產評估的性質,即使由評估人員核實負債,也超出了評估工作的職責范圍。
當然,如果客戶要求對其負債進行核查,評估師又有能力承擔此項任務時,經雙方協(xié)議,可以作為評估項目以外的任務,另行計費。
二、資產評估與審計的性質、范圍不同
資產評估和審計雖然同屬于經濟鑒證類中介服務,但從實質上說評估工作和審計工作的性質、對象、依據、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資產評估與審計的不同點之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的審計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規(guī)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經濟法規(guī),對各種所有制和各類企業(yè)以及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一切企業(yè)和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必須按照政府規(guī)定、委托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是政府征稅和進行經濟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依據。所以,審計工作的性質是對企業(yè)進行監(jiān)督、檢查,起“經濟警察”的作用,注冊會計師依法審計帶有強制性。
資產評估則不同,雖然也屬于中介服務性質,但并沒有監(jiān)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咨詢性服務。西方發(fā)達國家,除有些國家企業(yè)上市前要進行資產評估,資產增值稅納稅的稅基規(guī)定評估外,在其他情況下的產權變動是否評估,由所有者自己決定,政府沒有強制性要求。
我國由于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清產核資前賬面資產價值又與實際價值有較大背離,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家權益,所以國務院91號令規(guī)定國有資產產權變動都要進行評估。這種規(guī)定帶強制性。但對于非國有企業(yè)或國有控股權在50%以下的企業(yè)產權變動,則沒有強制要求評估,個別部門頒發(fā)文件對非國有企業(yè)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沒有經國務院同意。
其實,資產評估對資產權利主體(占有單位)來說,是對其權利的維護。我國在資產評估興起之前,以賬面價值與外商合資,不知吃了多少虧。資產評估正是從這些教訓中發(fā)展起來的。所以資產評估應該成為資產占有單位(無論是國有企業(yè),還是非國有企業(yè))的自覺行為,自我需要,而無須強制執(zhí)行。
資產評估與審計的不同點之二:審計工作是按照政府規(guī)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如企業(yè)的年度會計報表就要在報出前定期審計;企業(yè)經營性質變更(企業(yè)上市)、結業(yè)、領導人員更換要進行審計;還有屬于特定情況下的審計。被審計的單位,對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可以是常年客戶。審計的范圍,按照政府規(guī)定由注冊會計師強制執(zhí)行。
資產評估則是在產權變動時才需要進行。對于一個企業(yè)來說,產權不可能經常發(fā)生變動,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關系是一次性服務。資產評估的目的、范圍完全由委托方(資產占有單位)決定。評估人員按照委托方確定的資產范圍評估。對沒有委托評估的資產,評估人員無權強行要求評估,對沒有委托評估的資產價值,評估人員也不負責任評估。委托方應該提供而沒有提供評估的資產,或有意隱匿而造成資產價值不實,影響委托方或相關單位的權益,應由委托方負責,評估機構[來源:論文天下論文網 lunwentianxia.com]和評估人員不應負任何責任。當然,為了委托方的利益,評估人員可以就評估目的、評估資產的范圍提供咨詢性建議。但建議采納與否由委托方決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應由委托方負責。
資產評估與審計的不同點之三:是工作對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冊會計師對企業(yè)的經營活動、經營管理以及相關資產負債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賬冊憑證)進行全面檢查審計,對其違反國家經濟法規(guī)、財務會計制度提出審計和處理意見。如果審計工作有誤或者有意違反審計準則,造成審計結果不實,注冊會計師要負經濟法律責任。
注冊評估師則是按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委托評估資產的現實市場價值進行評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現實市場價值,作為產權變動或交易雙方作價的參考依據。如果評估師工作失誤或有意抬高或壓低被評資產價值,同樣要負經濟法律責任,但對企業(yè)每項資產、負債的來歷,評估師沒有檢查監(jiān)督的責任,也不需要逐筆追查清楚。
三、規(guī)范資產評估執(zhí)業(yè)必須突出資產評估工作的重點
資產評估人員的責任,是評定估算出資產現實價值。無論委托方委托評估資產是何種目的,評估人員工作的結果只有這一個目的。這也是資產評估工作的核心。評估人員在執(zhí)業(yè)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國現行評估法規(guī)要求,我國資產評估執(zhí)業(yè)人員擔子太重,壓力太大。評估機構每接受一個評估項目,從簽訂業(yè)務約定書到制定評估工作計劃、組織評估隊伍,協(xié)助指導委托方進行資產負債清查,核查委托方所報資產負債清查情況。按現行法規(guī)要求,對建筑物、機器、設備、在建工程等逐項核查。對長期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短期投資等資產負債逐筆檢查,對存貨的抽查要占到數量的40%、賬面值的60%以上。對積壓的、報廢的、殘次的要逐筆核實,逐項驗證屬實可信程度。然后進入到對資產的評定估算,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還要求按會計科目分類撰寫,對流動資產的評估要逐一說明,甚至現金的存放地點、盤點方式及過程,銀行存款要查閱銀行對賬單,對評估的每項資產還要選擇典型作出評估案例,詳細敘述評估過程,推導評估結論的每一參數來源或依據等等。
資產占有單位在評估前對其家底資產進行徹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評估資產的清冊。評估機構對待評估資產進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圍應有重點,對企業(yè)生產經營起主導作用的價值量大的資產必須認真核查,對于流動資產應視其情況進行重點核查。流動資產種類繁多,流動性大,形態(tài)變化快,要求按會計科目對往來款項逐項、逐筆清查、核對,試想評估機構要組織多少人力,耗費多少時間,尤其資產評估是在一定時點上的價值,而流動資產的價值和研究形態(tài)隨時發(fā)生變化,花費如此多的人力和時間實在不必要。西方國家和地區(qū)對流動資產評估堅持穩(wěn)健原則,多以賬面價值為準,這種做法是有道理的。
資產評估不是財務審計,要求評估人員做注冊會計師應該做的工作和應當完成的審計任務,既超出了評估人員的工作范圍,又是越位行為,還會給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帶來不必要的執(zhí)業(yè)風險。
資產評估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經濟業(yè)務。企業(yè)的性質不同、規(guī)模不同、占有的資產類型以及特點不同,影響企業(yè)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對資產價值評估除了科學的方法和可信的參數外,還有很多變化的因素,需要評估人員憑借自己的經驗、知識、專業(yè)技術能力去分析判斷。因此評估工作的重點應該放在主要資產價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點資產及不影響大局的工作應盡量簡化,不要事無巨細,面面俱到。
四、資產評估風險的界定與防范脫鉤
改制后,業(yè)內人士普遍對資產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認識提高了,風險意識也加強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適應發(fā)展的需要了。
我國資產評估業(yè)興起的初期,評估人員還沒有意識到資產評估有什么風險。盡管91號令第三章有五條闡述了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嚴重到什么程度,誰都沒有親身經歷,在我國還沒有先例。沒有一家機構因為評估價值不實導致經濟賠償或受到法律追究。資產價值評估工作的風險,來自各個方面,有各種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難以預測的。
1.違反職業(yè)道德造成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不遵循客觀公正原則,任由委托單位擺布,投其所好,無原則地高評或低評資產價值,一旦敗露,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要負經濟責任,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2.評估人員不堅持原則,聽命行政干預,造成資產價值失真,損害國家或有關各方權益。雖說有政府或某領導人作主,一旦出現問題,仍要追究評估人員責任,屆時評估人員有口難辯,自食其果。
3.評估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能力、水平所限,承擔無力承擔的評估項目,導致評估的資產價值不實造成的損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負有不能推卸的責任。
4.評估人員工作馬虎,資產價值評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評估的資產價值扭曲,給委托方造成損失,風險難以估量。
以上種種,只要評估機構和人員在執(zhí)業(yè)中堅持職業(yè)道德,提高執(zhí)業(yè)水平和能力,堅持原則,認真負責,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評估人員的職責范圍不明確,評估工作越位,帶來的風險隱患難以預測和避免。
如“負債評估”,理論上沒有根據,方法上行不通。即使是負債核查,也不屬于評估人員的工作范圍。負債是債權人的資產和權益,前面說過是契約、合同、有關法規(guī)、條例作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諾的依據。負債應由債務人對債權人負完全責任。發(fā)生糾紛和爭議應依法處理,無論負債在會計上列出的是什么科目,如長短期借款、應付預收款,還是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利潤、稅金等,都是有契約、合同和法規(guī)為依據的,不能任人變更其性質和數值,變更了也沒有法律效力。因此,“負債評估”對資產評估工作是一種誤導。
再如對流動資產核查,要求現金、銀行存款、往來賬項逐項逐筆核對,甚至函證。其實這些工作應該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重點,評估人員取而代之,不但職責越位,事實上很難做到。把這項工作的責任加給評估人員,無論從工作性質、法律依據和必要性方面,都不合理合法。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資產價值是一種估算,估算出來的價值不是百分之百準確,也不能要求百分之百準確。要求百分之百反而不準確不現實,因為評估不是定價,評估人員所提供的資產價值,從性質上說,是咨詢性的,對委托方來說是參考性的。委托方可以作為產權交易的基礎和依據,但評估的價值不是法定的必須照辦,所以資產評估價值不能要求象會計人員記賬一樣分毫不差。按照西方評估專家的說法,有80%以上的準確度,評估價值就算是合格的了。這當然不是說評估人員可以不負責任,馬虎從事。
由于職責范圍不清,讓評估機構和人員承擔如此大的風險是不公平的。因此注冊評估師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工作范圍應嚴格界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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