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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私有化主體的基本權利

2011-10-13 13:58 來源:何其多

  摘要:全體人民是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所有者,而全體集體則是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因此,對是否需要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在于全體人民。同樣,是否需要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在于全體集體。同時,人民還具有私有化的實施權、監(jiān)督權、評價權和控訴權。而作為代理人的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管理者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做出的私有化行為都是剝奪人民的所有者權利的非法行為。

  關鍵詞:私有化;私有化主體;權利;決定權;實施權;監(jiān)督權

  一、引言

  有化主體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之規(guī)定有權將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通過某種合法且符合正義的方式和程序轉化為私有資源、私有組織或私有資產而進行決策、實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體問題的實質就是權利主體問題,即誰有權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更進一步的問題是:誰可以成為私有化的主體?是國家?還是政府公務人員甚至只是政府官員?或者是公有企業(yè)中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是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所有者?

  眾所周知,一切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公共行政資源、公共財政資源等公共資源即“全民所有制資源”(以下簡稱“民有資源”)均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體人民通過繳稅形成的公共財政投資建立起來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單位、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等“全民所有制組織”(以下簡稱“民有組織”)顯然也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同樣,由全體人民通過繳稅形成的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的公共行政資產、黨產、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資產、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資產(以下簡稱“民有資產”)也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與此相同的是,一切集體資源(農村土地資源、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澆灌水資源等)、集體組織(公社、生產隊、公社醫(yī)院、生產隊醫(yī)院、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體資產(公社資產、生產隊資產、公社醫(yī)院資產、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等)均屬于全體集體共同所有。

  顯然,在對財產進行處置問題上,按照“誰所有誰處置”的原則,既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是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這些民有資源是否應當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等一切權利均屬于全體人民。同樣,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都是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應當對這些民有組織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對這些民有組織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等一切權利均屬于全體人民。而對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資產、黨產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的資產在內的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資產是否需要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等一切權利均屬于全體人民。與此相同的是,一切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是否需要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等一切權利均屬于全體集體。

  二、私有化主體的基本權利

  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即全體人民是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真實所有者。而全體人民、國家和公務人員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因此,作為初級代理人的國家只是接受全體人民之委托代理全體人民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進行管理的一個組織,作為次級代理人的公務人員(包括公有企事業(yè)單位中的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也只是接受全體人民的一級委托和接受國家的二級委托代理全體人民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履行管理的職責。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是全體集體,而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管理人員(公社主任、生產隊長、村長、廠長等)只是接受全體集體之委托負責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進行管理的代理人。因此,由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資源、行政資產、黨產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及其資產的私有化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全體人民,而集體資源、集體企業(yè)和集體資產私有化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全體集體,即只有全體人民(對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資源、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政資產和黨產而言)或全體集體(對于集體資源、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和集體事業(yè)單位而言)才具備進行私有化(決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樣私有化)的權利。而作為全體人民的代理人的國家以及接受國家委托為全體人民管理由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公務人員(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中的管理廠長經理)并不具備是否需要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權利。同樣,作為接受全體集體之委托代理集體管理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管理人員(公社主任、生產隊長、廠長經理等)也不具備是否需要對集體資源、集體企業(yè)或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權利。因此,一切由這些不具備私有化決策權的代理人做出的私有化決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體權利方面,全體人民或集體以及作為全體人民或集體中的一員的任何一個公民所具有的主體權利包括:

  1.私有化決定權:即全體公民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決定是否需要對屬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以及民有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和一切民有資產(行政資產、黨產等)進行私有化的權利主體,而投資建立集體企業(yè)的全體集體則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決定是否需要對其建立起來的集體企業(yè)進行私有化的權利主體,其他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資源(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集體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農村人民醫(yī)院等)和集體資產(公社資產、生產隊資產、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的唯一的有權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私有化的權利主體也是而且只能是全體集體。因此,屬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私有化必須經過全體人民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數同意,而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私有化必須經過其所屬的全體集體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數同意。否則就是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集體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侵害,是非法的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公共資源和公有資產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集體單位(如人民公社、生產隊、農村公社醫(yī)院等)和集體資產(如農村公社資產等)是全體集體共同所有的,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中的廠長(經理)、事業(yè)單位中的管理人員以及公有資源(森林資源等)和公有資產(行政資產等)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管理人員本身只是接受全體人民的委托履行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管理責任的一個代理人。同樣,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集體單位、集體資源和集體資產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也只是接受全體集體之委托對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集體單位、集體資源和集體資產進行管理的代理人。廠長(經理)、政府行政管理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對屬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屬于所有者的權利的事情均無決定權。因此,是否需要對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有資源或民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在于全體公民,而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公社、集體企業(yè)等)和集體資產是否需要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在于作為其所有者的全體集體,而國家、政府官員和普通公務員在內的任何組織、集團或個人對是否需要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或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作出決定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違反正義的,是違憲的。

  2.私有化實施權:對屬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具體組織實施的一切權利屬于全體人民。在全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或民有資產做出了私有化決定的條件下,全體人民有權決定怎樣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或民有資產進行私有化,即全體人民有權選擇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或民有資產的私有化方式(如股份分配、出售等),有權制定私有化法律規(guī)定私有化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來規(guī)范私有化秩序,有權確定私有化的具體行業(yè)或企業(yè)(資源或資產)。同樣,對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的具體組織實施的一切權利屬于全體集體。在全體集體決定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或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的條件下,全體集體有權決定怎樣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即全體集體有權選擇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私有化方式,有權決定對哪些集體資源、集體組織或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有權規(guī)定對擬進行私有化的集體資源、集體組織或集體資產的私有化程序,有權規(guī)定對擬進行私有化的集體資源、集體組織或集體資產的接受者作出合理的限制等。顯然,全體人民或集體的私有化實施權不應當受到任何干涉,更不能被剝奪。國家及其公務員只有依法維護全體人民或集體的這種權利才是正當的,否則就是瀆職甚至是違法的。

  3.私有化監(jiān)督權:全體人民以及作為全體人民中的一員的任何公民均具有對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私有化行為、內容及其過程進行全面監(jiān)督的權利,全體集體以及作為集體資源、集體組織或集體資產的所有者的任何一個集體成員均具有對屬于全體集體共同所有的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私有化行為、內容及其過程進行全面監(jiān)督的權利。因此,當私有化在程序上或規(guī)定上違反有關法律或出現不合理的、侵害作為所有者的全體人民或全體集體或任何公民個人合法權利或利益(如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中的工人因私有化而失業(yè))的問題時,任何作為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的所有者的公民均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規(guī)定維護其個人權利和利益以及全體人民的共同權利和利益。

  4.私有化評價權:全體人民包括全體人民中的任何一個成員都具有對對民有資源、民有組織或民有資產進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開性、公正性、公平性、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進行評價的權利。同樣,全體集體以及集體中的任何一個個人均具有對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進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開性、公正性、公平性、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進行評價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壓制、干涉或打擊這種權利行使者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顯然,從人民與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來看,國家及其所聘用的公務員必須依法維護全體人民的私有化評價權并支持全體人民的私有化評價權的行使,因為維護全體人民的這種權利本身就是國家和公務人員的職責。

  5.私有化控訴權:既然全體人民是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所有者,那么,全體人民及其任何一個公民(尤其是被強制進行了私有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中的工人)就完全具有對在私有化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后依法進行控訴的權利。同樣,全體集體作為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所有者,任何一個集體中的一員(尤其是集體企業(yè)中的工人)均具有在被強制進行了私有化之后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權利。而作為全體人民通過共同契約建立起來并將為全體人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委托給它的國家及其公務人員有責任維護全體人民或集體以及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對于在非法進行的私有化中不僅不履行為人民提供公共服務職責(依法維護人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反而侵犯人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公務人員應當依法受到嚴懲。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包括公有企業(yè)中的高級管理者(書記、廠長、經理)在內的任何政府公務人員都是而且也只是人民中的一員。因此,他們對公有企業(yè)是否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等在決定權上也有一票且僅有一票參與決策,而僅以公有企業(yè)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少數同意甚至只是個別同意就做出決定對公有企業(yè)進行私有化的做法是違憲和違法的,是作為代理人的廠長(經理、書記)對全體人民(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而言)或集體(對于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而言)的合法權利的剝奪和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樣,僅以公有資源(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或公有資產(如行政資產、黨產等)的行政管理人員(公務員)的少數同意甚至只是個別官員的同意就做出決定對公有資源或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做法也是違憲和違法的,是作為代理人的公務人員對全體人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剝奪和侵害。

  三、結論

  私有化主體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之規(guī)定有權對公有資源、公有組織和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的人。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是否需要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在于全體人民。在私有化的實施過程中,全體人民還具有對私有化的整個實施過程進行程序性監(jiān)督和合法性監(jiān)督的權利。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全體人民還具有對私有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評價的權利,而當作為所有者的全體人民以及作為人民中的一員的任何一個公民的權益在私有化過程中遭到侵害后,全體人民以及任何一個公民均有進行控訴的權利。與此相同的是,作為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全體集體具有對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樣私有化的決定權和實施權,而全體集體以及作為集體成員的任何一個公民均具有對私有化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評價的權利和控訴的權利。因此,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資源、民有組織和民有資產的私有化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由全體人民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數同意并且必須在私有化之前通過全民公決將關于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公有制(即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規(guī)定修改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私有制(即資本主義所有制)的規(guī)定才是合憲的,而集體資源、集體組織和集體資產的私有化也必須由全體集體通過全體集體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數同意且也必須在通過全民公決修改關于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公有制的規(guī)定后才能實施,否則私有化以及實行私有制就是違憲的。當然,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資本主義私有制在邏輯上本身就是矛盾的(實行私有制后,社會主義國家就不再是社會主義國家,而變成了資本主義國家)。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進行私有化,除非社會主義國家決定轉向資本主義發(fā)展道路,而這樣一種關乎全體人民命運和國家制度性質改變的重大決定必須通過全民公決來實現才是符合正義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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