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審計局重大事項審理制度
為了加強審計業(yè)務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zhì)量,根據(j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jié)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重大審計事項審理制度。
(一)審理委員會:
由正副局長、各股股長組成,審計組成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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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2.對單位罰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和對個人處罰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3.涉嫌貪污、賄賂等案件,需要移交司法部門立案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有關責任人員需要進行黨、政紀處分的;
5.縣領導交辦或局領導認為需要提交審理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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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屬上述范圍的審計事項,承辦股室負責人應向辦公室提出審理申請,由辦公室負責在一周以內(nèi)(特殊情況除外)安排審理時間,由局長主持有關人員進行審理。
2.承辦的股室負責人應嚴格把好審計底稿和取證關,并在底稿上進行審簽。審計查證結(jié)束,擬出審計報告,經(jīng)被審單位簽署意見后,附上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提交審理。
3.需要審理的審計事項由承辦股室的股長、審計組成員及23審理領導小組成員參加。
4.審理會議由承辦的股室負責記錄,寫出《重大審計事項審理情況表》送與會人員簽名。并根據(jù)審理紀要撰寫審計結(jié)論與決定文稿,送局長審簽。
5.審計事項結(jié)束后,應將審理會議紀要裝訂至該項審計檔案中歸檔。
責任編輯: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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