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政二[1987]238號
頒布時間:1987-1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為了適應從一九八八年起對自行車使用稅和其他新稅開征工作的需要,自一九八八年起,對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企事業(yè)單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自行車另按規(guī)定征收)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稅款 事并在當年五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稅款合并在當年十一月征收,對一些房產和車船很少的單位,可在當年五月份一次征收年度稅款,具體入庫期限由各區(qū)、縣局確定。
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仍按原規(guī)定的征收期征收。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