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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投資聯營房產和融資租賃房屋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川地稅函發(fā)[1996]109號

頒布時間:1996-05-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不少地區(qū)反映,對投資聯營房地產和租賃房征收房產稅時計稅依據較難確定,要求予以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yè)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3]368號)意見,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于以房產投產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可按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二、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xù)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房權在租賃期滿后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融資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原則上為承租使用房屋的單位或個人。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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