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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撥改貸”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1989]110號

頒布時間:1989-10-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你行建總發(fā)字(89)第117號《關于請求批準“撥改貸”借款合同免繳印花稅的報告》收悉。關于你行提出要求對“撥改貸”借貸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本建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問題,我們認為:1.根據(jù)印花稅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撥改貸”借款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屬應稅憑證,均應按規(guī)定納稅。2.借款合同的稅率是根據(jù)各家銀行信貸資金周轉(zhuǎn)情況和綜合各類借款的收益狀況,本著稅負從輕的原則設計的,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因此,除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已有規(guī)定者外,不宜再對某類借款合同另作免稅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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